《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復函》在2006.04.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6.04.19
- 實施時間:2006.04.19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與樓棕榮、吳林宵、樓超建、張伏蓮、邱朝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糾紛發生後,應當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