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給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07月16日發布,自2002年07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7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7月1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據中國銀行反映亦經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證實,該院於2001年7月10日受理了重慶市南岸區長生橋農村合作基金會破產一案,並於同年7月23日裁定該基金會破產還債,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本院認為,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設定在社區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資金互助組織,經依法核准登記,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鑒於現有法律、法規尚無將農村合作基金會登記為企業法人的規定,因此農村合作基金會不能以資不抵債的企業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為了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持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各地人民政府正在根據國務院確定的統一部署、分別處理、風險自擔、穩步推進的原則,對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人民法院不應受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破產案件。你院應依法督促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立即撤銷其受理的重慶市南岸區長生橋農村合作基金會破產案。並告知該基金會的清償機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基金會的合法債權。
請按以上意見迅速辦理,並將結果書面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