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國機電總公司協調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國機電總公司協調案的復函》在2001.06.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國機電總公司協調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6.18
  • 實施時間:2001.06.1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湘執請字第10號《關於請求最高法院協調處理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國機電設備總公司相關財產是否應列為破產財產的請示》和[2001]湘高法執請字第1號有關該案的《緊急報告》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2001]74號報告均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鑒於中國機電設備總公司(以下簡稱機電總公司)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位於北京市宣武區馬連道北路1號的機電大廈院內的房產不同意拍賣,而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將該房產按評估價以物抵債的意見並未反對,故應視為同意以物抵債;由於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在京房地產不能直接過戶給外地單位,因此,本案債權人長沙市商業銀行商由長沙市政府駐京聯絡處接收該案標的物即機電大廈院內的部分房產,應予準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於2000年7月12日裁定將上述房產過戶給長沙市政府駐京聯絡處,其實質是依法將該標的物變賣給長沙市政府駐京聯絡處,並無不當,該案至此已執行完畢。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8月2日受理破產案件時將上述房產列入破產財產錯誤,應予糾正。
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報告中反映機電總公司將上述房產抵押給中國銀行總行的問題,因其未依法到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故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至於中國汽車貿易總公司對上述房產主張產權的問題,因該房產的產權證在機電總公司名下,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登記證是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的法律憑證的規定,上述房產只能認定歸機電總公司所有。如果中國汽車貿易總公司堅持主張產權,應另行通過訴訟解決。對機電總公司不服原判的問題,應告其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申訴,但其申訴不影響本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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