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等股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在2002.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等股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11.15
- 實施時間:2002.11.15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蘇民終字第038號文《關於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等股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本庭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從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蘇發公司的合資協定、工商登記、公司章程等檔案均記載江蘇省電子局(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的前身)為蘇發公司的股東。江蘇省電子局實際參與了蘇發公司的設立,並以自己的名義委派工作人員擔任蘇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運營。如果江蘇省電子局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之間沒有明確約定一方形式投資、另一方實際投資,似可認定江蘇省電子局為蘇發公司30%股份的權利人。
股權關係不僅涉及糾紛當事人,而且還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甚至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產生影響,因股權歸屬產生的糾紛應及早解決。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當股權受到他人侵害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