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的決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的決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條例》的決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人居環境綠化條例於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境內的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市區以及縣人民政府、行政區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委)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八條 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州、縣、鎮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州、縣、鎮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地的城市...
條例簡介 (1993年3月21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
第十四條責任區劃定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責任區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五條責任人應當保證責任區符合國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第八條 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州、縣、鎮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地的城鎮容貌標準。
(五)按照規定完成清除冰雪任務;(六)保持門前環境衛生、停車秩序、無占道經營;(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和完善公共廁所、垃圾處理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第二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 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第三章 市容...
第九條 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州、縣、鎮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地的城鎮容貌標準...
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城市容貌標準,根據本地城市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
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城鄉規劃或者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地下通道、橋樑、人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本省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條 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門前、窗外、陽台不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的區域,為其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責任區。法律法規對責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四條下列區域城鄉容貌和...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市、縣(區)、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
自治州、縣(市)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訪、環境監督、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格線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七條 縣、鎮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地的城鎮容貌標準。城鎮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第九...
為了加強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及設施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縣城,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三...
根據2009年4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九條州、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制定本地的城鎮容貌標準。城鎮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鎮建設規劃和城鎮...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三)編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區域清掃、保潔...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完好...
條例全文 (2017年1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油漬等;(三)保持市政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四)無噪音污染。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