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會勞動力管理辦法

昆明市社會勞動力管理辦法是1988年7月12日昆政發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社會勞動力管理辦法
  • 外文名:昆明市社會勞動力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88年7月12日
索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索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64號
【發布日期】1988-07-12
【生效日期】1988-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昆明市社會勞動力管理辦法
(1988年7月12日昆政發〔1988〕164號)
為搞好我市勞動制度改革,加強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勞務或就業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市、縣(區)勞動人事部門及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服務公司,是我市社會勞動力的管理部門。

第二條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勞務或就業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件,到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待業證》或者《臨時就業許可證》。
1、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夠從事正常勞動;
2、本市城鎮待業人員應持本市戶口(或居民身份證)及街道居委會證明;
3、本市離、退休人員憑本市戶口(或居民身份證)及離、退休證;
4、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應持居民身份證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
5、外地進入我市的零散勞動力,應持有居民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
6、外地成建制臨時來昆提供勞務的單位,須持有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職工名冊。

第三條

《待業證》或《臨時就業許可證》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辦理:
1、外地成建制臨時來昆的單位(建築施工單位還須先到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登記申辦手續),由市勞動服務公司負責辦理;
2、本地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地零散勞動力(包括城鎮或農村富餘勞動力),離、退休人員由縣(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辦理,其中,從事建築行業的外地零散勞動力(含城鎮及農村勞動力),應先到縣(區)基建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到縣(區)勞動服務公司辦理《臨時就業許可證》;
3、本市城鎮待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勞動服務公司負責辦理。
《待業證》和《臨時就業許可證》,由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定期覆核和更換。
第四條 需在我市承擔建築任務的外省市、外地區建築施工企業,應先到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登記,辦理隊伍資質審查等有關手續後,再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臨時就業許可證》,並由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第五條

對外地進入我市的零散勞動力,市縣(區)公安機關應查驗其《臨時就業許可證》後,方可核發《寄住證》或《暫住證》。

第六條

凡未辦理《待業證》、《臨時就業許可證》的人員,不得在本市就業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工單位也不得擅自錄用。

第七條

凡是在我市從事工商業或其他行業的個體經營者,必須辦理了《待業證》或《臨時就業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第八條 開放人才、勞務市場,凡需在本市招聘職工的單位或個人,原則上均應進入人才勞務市場。其中,我市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招收契約制工人、固定工,應提出書面招工計畫,按審批許可權,報勞動人事部門審批;外來成建制單位招收臨時工,報市勞動人事局審批;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聘人員,報所在地的縣(區)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第九條

全民、集體用工單位新增的勞動力(包括正式工、臨時工)的工資,由各級各類銀行根據勞動人事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監督支付。違者,銀行有權拒付。

第十條

用工單位招用工人,個體工商戶招聘人員和個人聘用家庭勞動服務員時,原則上應到市、縣(區)勞動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勞務市場招聘,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社會勞動力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勞動契約形式予以明確。勞動契約須經市、縣(區)勞動人事部門鑑證,認真履行。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社會勞動力供需雙方發生的勞動糾紛,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凡申請核發《待業證》或《臨時就業許可證》的人員,應向發證機關交納工本費。
在本市招聘外地(市轄行政區以外)零散勞動力或成建制外來單位,應向辦理登記手續的勞動人事部門照章繳納管理費。

第十五條

已被正式招乾、招工、招聘、徵兵和升學的人員,應將《待業證》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區)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予批評教育、收回《待業證》或《臨時就業許可證》或實行經濟制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市勞動人事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擬定具體實施細則。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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