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職工失業保險試行辦法
- 外文名:The trial measures for kunming work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 發布單位:昆明市政府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號
- 發布日期:1993-12-25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供銷社企業;
(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四)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
(六)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
上述單位不包括鄉鎮企業。
(一)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
(二)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
(四)單位經國務院、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撤併、解散、關閉或停產而被精減的;
(五)單位同意辭職或被單位辭退的;
(六)被單位除名或開除的;
(七)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已被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的;
(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失業救濟金的。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金的增值收入、滯納金;
(三)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四)失業保險金不敷使用時的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基金增值部份不徵收稅、費。
(一)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財政全額撥款的,由財政部門在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安排勞動契約制工人失業保險專項費用,予以列支。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業務收入中列支;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在單位的事業收入中列支。
因單位原因造成銀行不能按期扣繳失業保險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失業保險費總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市、縣區失業保險機構按年度從徵收自留的失業保險基金的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一至八,作為管理費。市、縣區失業保險機構所提管理費的具體比例,報市勞動人事局審批。
(二)各縣區失業保險機構按年度收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按所收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上交市失業保險機構,由勞動部門調劑使用。
(三)各縣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支出大於年度收入時,先動用歷年結餘;仍不敷使用時,報請市調劑解決;再不夠用時,由各級勞動部門報請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分別由財政給予補貼。
(一)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
(二)失業人員在享受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補貼費;
(三)失業人員轉業訓練費;
(四)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
(五)失業人員安置費;
(六)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
(七)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投資;
(八)經市、縣區失業保險機構批准,用於企業貸款的貼息;
(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用於失業人員的其他費用。
參加失業保險單位的職工,其調入新單位時,其應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失業保險機構轉入新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失業保險機構。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失業保險費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失業保險機構將原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轉入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區失業保險機構。
(一)符合提前退休或退養條件者;
(二)因傷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三)精神病、麻瘋病和患絕症等病患者,按規定達到病休條件或患病治療期尚未終結者;
(四)法務部門立案審查或有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尚未作出結論者。
(一)失業前連續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業救濟;
(二)失業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失業救濟期限為三個月;以後每增加一年工作年限的,增發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人員享受失業救濟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可由縣區失業保險機構出具證明,向民政部門申請救濟,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民政救濟條件的,可享受民政救濟。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第一至第六個月,每月為九十元;第七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為八十五元;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為八十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每月為八十元。
因違反國家計畫生育規定或從事違法活動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給予醫療補助。
(一)喪葬補助費。按本人月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一次性給付五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二)撫恤補助費。按本人月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一次性給付八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供養人口多、生活確實困難的,最多一次性給付十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失業人員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以上兩項費用不予給付。
(一)失業救濟期滿的;
(二)出國定居的;
(三)重新就業的;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
(一)轉業訓練費按上年度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八至十提取;
(二)扶持生產自救費按上年度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取,實行有償使用;
(三)安置費按單位接納安置失業人員的實際數核銷。
各級失業保險機構要積極建立和發展勞動力市場,搞好職業介紹,及時公布職業供需信息,促進再就業。
失業人員的轉業訓練,由縣區失業保險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組織培訓、考核,經考核達到同行業部頒技術等級標準的,由市失業保險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發給“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擇優介紹就業。
扶持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主要用於:接收失業人員就業的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開辦資金確有困難需要扶持的;勞動就業部門自辦或聯辦的失業人員生產自救基地。
監事會的工作職責和人員組成辦法另定。
(一)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與措施方案;
(二)接受省失業保險機構的工作業務指導;
(三)負責對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和發放管理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四)協調和指導各縣區失業人員的轉業訓練、生產自救、重新就業等工作;
(五)負責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資料、報表等匯總上報工作;
(六)負責本市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使用,本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報請省失業保險機構調劑解決;
(七)具體承辦市失業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一)貫徹執行市政府有關失業保險工作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轄區內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工作;
(三)負責對轄區內的失業人員進行登記、建檔、建卡、統計和管理;
(四)負責組織失業人員轉業訓練和扶持、指導失業人員生產自救等工作;
(五)負責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工作,並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六)自辦或聯辦安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生產自救基地;
(七)及時按規定上報失業保險工作的資料、報表;
(八)具體承辦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