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昆明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昆明市總工會、昆明市婦女聯合會、昆明市財政局、昆明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昆明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聯合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47號
  • 發布日期:1989-04-22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1989年4月22日昆政發〔1989〕47號)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女職工生育過程中的生理和經濟進行必要的補償,激發廣大婦女建設社會主義的熱情,同時使女職工多的企業獲得平等競爭的條件,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辦法,先在獨立核算的市屬全民企業試行。有條件的縣以上集體企業自願實行,並報經市統籌管理機構同意的,也可參照辦理。
統籌對象包括企業的所有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
第三條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領導和協調全市生育基金統籌工作。昆明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設在昆明市勞動人事局)為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的管理和本《試行辦法》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本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的統籌,堅持以支定收、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的原則,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承擔。全市統籌標準暫定為年人均二十六元。其中企業按在冊男女職工總人數(離退休職工除外),每人每年繳納二十四元;個人(離退休職工除外)每人每年交二元。個人部門由企業代扣。收繳辦法由昆明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統籌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收取,每半年收繳一次,在一季度末和三季度末進行。
第五條企業上繳的統籌資金,10%列入企業福利基金,另外90%進入成本,隨支隨列。
屬政策性虧損企業,因繳納女職工生育統籌資金後的超虧部分,企業可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從統籌基金中調劑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給予彌補。
第六條企業女職工在計畫生育範圍內因懷孕、生育和哺乳嬰兒自願申請,可以休長假十一個月(包括預產期產前二個月,產假三個月,產後哺乳六個月。難產、雙胎等情況產假時間按規定順延)。休假期間,產假期內照發原標準工資及有關政策性補貼;其餘時間發給本人月標準工資的80%,政策性補貼照發;工齡連續計算,不影響參加企業調整工資。
第七條生育基金的補償標準,按照計畫內生育的女職工人數,每人一次性補給企業1049元。由企業按第六條規定逐月支付給個人。
女職工產假期滿,在本辦法所指的六個月哺乳期內,身體和工作條件允許,本人自願申請要求上班的,工資、資金、津貼等應與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各統籌單位應指派專人憑準生證、單位工資花名冊和生育呈報表,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到統籌管理機構審核辦理領取補償金手續。補償金的10%列為企業福利基金,90%沖成本,隨收隨沖。
第八條為使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逐步社會化,本市城鎮職工在領取準生證時,應向發證單位一次性交納十二元。並由市統籌機構納入生育統籌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條生育基金專戶存儲,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該項存款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利息同時轉為生育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從生育基金的總額中提取1.5%作為管理費。
第十條各參加統籌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繳納生育統籌金和領取生育補償金,不得少報漏繳,虛報冒領。違者,予以處罰。如企業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滯納金,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今後如關、停、並、轉,其職工的統籌關係也應隨同在職職工劃轉;如新單位不屬統籌範圍,即停止統籌,且不再享受經濟補償。上述情況均需及時報統籌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統籌的生育基金一年一決算,每年調整一次,由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會同企業及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報經批准後,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昆明市總工會
昆明市婦女聯合會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計畫生育委員會
昆明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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