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搞活固定工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發布於1989-01-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搞活固定工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7號
- 【發布日期: 】1989-01-20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7號
【發布日期】1989-01-20
【生效日期】1989-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7號
【發布日期】1989-01-20
【生效日期】1989-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關於搞活固定工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1989年1月20昆政發〔1989〕17號)
根據《全國搞活固定工制度試點工作會議紀要》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8)159號檔案的精神,現對我市開展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搞活固定工制度是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目的在於調動企業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活力,從而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條件、行業特點和人員結構,因地制宜、靈活多樣。一般可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1、層層聘任聘用。按照企業的管理層次和生產組織層次,實行層層聘任聘用,先由廠長(經理)聘任中層幹部,中層幹部聘任科員和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選用工人,工人也可選擇班組。落聘者列為待聘人員。
2、擇擾上崗。按照崗位要求,通過考試、考核。根據技術業務能力、勞動態度,擇優挑選各級管理人員和工人上崗。未選上的列為待崗人員。
3、勞動組合制。根據定額定員和生產經營的要求,打破原有的勞動結合,通過擇優組合、自願組合、招標組合、搭橋組合等方式,形成新的勞動組織結構,未被組合的列為富餘人員。
4、三崗制。根據定員人數和職工素質,按照生產需要和聘用情況把職工分為上崗人員、待崗人員和下崗人員,並在動態管理中經常進行考核和調整,上聘或下落。
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要體現平等競爭的原則。凡被聘任聘用、組合上崗的人員,原則上應試行契約化管理,簽訂崗位契約。勞動契約的內容參照國務院(1986)7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層層聘任聘用。按照企業的管理層次和生產組織層次,實行層層聘任聘用,先由廠長(經理)聘任中層幹部,中層幹部聘任科員和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選用工人,工人也可選擇班組。落聘者列為待聘人員。
2、擇擾上崗。按照崗位要求,通過考試、考核。根據技術業務能力、勞動態度,擇優挑選各級管理人員和工人上崗。未選上的列為待崗人員。
3、勞動組合制。根據定額定員和生產經營的要求,打破原有的勞動結合,通過擇優組合、自願組合、招標組合、搭橋組合等方式,形成新的勞動組織結構,未被組合的列為富餘人員。
4、三崗制。根據定員人數和職工素質,按照生產需要和聘用情況把職工分為上崗人員、待崗人員和下崗人員,並在動態管理中經常進行考核和調整,上聘或下落。
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要體現平等競爭的原則。凡被聘任聘用、組合上崗的人員,原則上應試行契約化管理,簽訂崗位契約。勞動契約的內容參照國務院(1986)7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試點範圍和步驟,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搞活固定工制度要加速試點和擴大試點的要求,我市凡實行了承包經營責任制及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都應當分期分批進行試點;其它具備條件的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批准也可進行試點。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驟一般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摸底準備。主要是調查了解職工思想、業務技術素質、勞動態度、身體狀況、企業機構設定、勞動組織的現狀和定員定額的潛力。
第二階段:根據摸底調查,制定出可行的實施方案。如調整機構設定,修訂定員定額,選擇試點形式、制定安置富餘人員的措施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確定。
第三階段:組織實施。首先應組織學習有關檔案,認真做好各個層次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消除廣大職工對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慮和誤解,增強改革固定工制度自覺性的基礎上,層層落實改革方案和辦法。實施時,應堅持先科室後車間、先幹部後工人,壓縮非生產人員,加強生產第一線的原則。
第四階段:鞏固深化,對沒有被組合和聘任聘用的人員原則上由企業內部消化,組織重新就業或適當安置,鞏固改革辦法,為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驟一般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摸底準備。主要是調查了解職工思想、業務技術素質、勞動態度、身體狀況、企業機構設定、勞動組織的現狀和定員定額的潛力。
第二階段:根據摸底調查,制定出可行的實施方案。如調整機構設定,修訂定員定額,選擇試點形式、制定安置富餘人員的措施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確定。
第三階段:組織實施。首先應組織學習有關檔案,認真做好各個層次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消除廣大職工對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慮和誤解,增強改革固定工制度自覺性的基礎上,層層落實改革方案和辦法。實施時,應堅持先科室後車間、先幹部後工人,壓縮非生產人員,加強生產第一線的原則。
第四階段:鞏固深化,對沒有被組合和聘任聘用的人員原則上由企業內部消化,組織重新就業或適當安置,鞏固改革辦法,為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四、對富餘人員要立足於企業“自行消化”,並廣開渠道,多形式、多門路,採取以下幾種辦法安置:
1、根據生產和社會需要,廣開生產、服務門路,開發新產品,興辦勞動服務公司,由企業有領導、有組織、按規定實施。也可以把部分生產經營項目採取招標、投標的辦法承包或租賃給富餘人員,由他們自主經營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實行廠內待業,建立廠內勞務市場,開展勞動力餘缺調劑,對富餘人員進行動態組合。
3、組織企業外餘缺調劑,企業可將富餘人員在本系統、本地區和通過市、地區勞務市場進行調劑,經過組織協商,採取借調、定期支援、調動等多種形式進行安置。
4、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規定,組織勞務協作、勞務承包和勞務輸出。
5、停薪留職,富餘人員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從事政策允許範圍內的經營活動自謀生計的,經企業批准可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並簽訂契約,時間一般一至三年,契約期滿仍回原單位工作,也可續訂契約。停薪留職期間應向原單位按月交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30%的費用和養老保險金,工齡可以連續計算,但不享受原企業調資升級和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停薪留職期滿本人不願意回原單位,或者逾期不歸,累計六個月不交納費用和養老保險金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6、辭職。企業確實不能安置的富餘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行政領導批准,可以辦理辭職手續。經批准辭職的人員,按工齡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但最高不能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工資。辭職人員經批准後,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已辦理手續離開企業後,不得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7、技術培訓,對最佳化勞動組合中確因技術業務水平低而未被組合、聘任、聘用的待崗人員,企業要創造條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之儘快達到上崗要求,為其再次參加勞動組合聘用創造條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定。
8、富餘人員中的女職工,因懷孕和哺乳嬰兒自願要求請長假的,經企業批准,可以休長假一至三年。休假期間,除產假期間照發標準工資外,其餘時間發給本人月標準工資的60%,政策性補貼照發,工齡連續計算,是否參加企業調資升級,由企業自定。
9、富餘人員在廠內待業期間,以及安排臨時性工作期間,企業可以停發獎金和減發工資。減發工資幅度和廠內待業時限,可參照下列辦法,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提出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確定:
①一至三個月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
②四至六個月內減發本人原標準工資10-20%;
③七至十二個月內減發本人原標準工資30-50%;
④廠內待業時間滿一年,仍未被組合、聘任、聘用上崗或安置者,可按第6項關於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10、富餘人員在一年的廠內待業時限內,勞動態度差,拒不服從工作分配的,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企業有權辭退。被辭退的職工可按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重新就業或自謀職業。
11、富餘人員在撤離工作崗位或進行安置過程中不聽勸告,無理取鬧,對企業領導和勞動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糾纏或圍攻,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經教育無效的,由企業保衛組織報告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生產和社會需要,廣開生產、服務門路,開發新產品,興辦勞動服務公司,由企業有領導、有組織、按規定實施。也可以把部分生產經營項目採取招標、投標的辦法承包或租賃給富餘人員,由他們自主經營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實行廠內待業,建立廠內勞務市場,開展勞動力餘缺調劑,對富餘人員進行動態組合。
3、組織企業外餘缺調劑,企業可將富餘人員在本系統、本地區和通過市、地區勞務市場進行調劑,經過組織協商,採取借調、定期支援、調動等多種形式進行安置。
4、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規定,組織勞務協作、勞務承包和勞務輸出。
5、停薪留職,富餘人員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從事政策允許範圍內的經營活動自謀生計的,經企業批准可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並簽訂契約,時間一般一至三年,契約期滿仍回原單位工作,也可續訂契約。停薪留職期間應向原單位按月交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30%的費用和養老保險金,工齡可以連續計算,但不享受原企業調資升級和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停薪留職期滿本人不願意回原單位,或者逾期不歸,累計六個月不交納費用和養老保險金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6、辭職。企業確實不能安置的富餘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行政領導批准,可以辦理辭職手續。經批准辭職的人員,按工齡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但最高不能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工資。辭職人員經批准後,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已辦理手續離開企業後,不得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7、技術培訓,對最佳化勞動組合中確因技術業務水平低而未被組合、聘任、聘用的待崗人員,企業要創造條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之儘快達到上崗要求,為其再次參加勞動組合聘用創造條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定。
8、富餘人員中的女職工,因懷孕和哺乳嬰兒自願要求請長假的,經企業批准,可以休長假一至三年。休假期間,除產假期間照發標準工資外,其餘時間發給本人月標準工資的60%,政策性補貼照發,工齡連續計算,是否參加企業調資升級,由企業自定。
9、富餘人員在廠內待業期間,以及安排臨時性工作期間,企業可以停發獎金和減發工資。減發工資幅度和廠內待業時限,可參照下列辦法,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提出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確定:
①一至三個月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
②四至六個月內減發本人原標準工資10-20%;
③七至十二個月內減發本人原標準工資30-50%;
④廠內待業時間滿一年,仍未被組合、聘任、聘用上崗或安置者,可按第6項關於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10、富餘人員在一年的廠內待業時限內,勞動態度差,拒不服從工作分配的,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企業有權辭退。被辭退的職工可按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重新就業或自謀職業。
11、富餘人員在撤離工作崗位或進行安置過程中不聽勸告,無理取鬧,對企業領導和勞動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糾纏或圍攻,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經教育無效的,由企業保衛組織報告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於年老體弱職工的安置辦法
1、凡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按照雲勞人險(1986)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2、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確因健康狀況不佳,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和生產勞動,企業又不能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經本人申請,醫院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企業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實行廠內退休或離開生產崗位回家休養,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廠內退休或離崗休養期間,工齡可以連續計算,政策性補貼照發並享受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是否參加企業調資升級,由企業自定。
實行廠內退休或離崗休養期的工資待遇,由各企業根據經濟負擔能力,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參照以下辦法執行:
①按照本人工齡長短,發給原工資60-75%的退休費和雲勞人險(1986)7號檔案規定的退休職工生活補貼。
②參照雲南省勞動人事廳雲勞人險(1986)16號檔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根據本人工齡長短,發給本人原工資60-80%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低於50元的,按50元發給(如物價指數上升,可按一定幅度增長,下同)。
③經濟負擔能力差的企業,可按本人原工資60-75%發給生活費,不享受雲勞人險(1986)7號、(1988)14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補貼。生活補助費低於50元的,按50元發給。
3、達不到上述條件的富餘人員,確因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和生產勞動,經本人自願申請,醫院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企業批准,也可以試行保留公職回家休養。休養期間的生活待遇,按雲勞人險(1988)16號檔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4、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在企業生產崗位上離得開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辦理離崗回家休養。老工人離崗休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按本人原工資的75%發給生活補助費,不享受調資升級和雲勞人險(1986)7號、(1988)14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補貼,其他政策性補貼照發,並允許招收其一名不轉戶口、糧食關係、符合招工條件的未婚子女為契約制工人。被招收的子女按城鎮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待老工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戶口、糧食關係轉回農村時,由用人單位報勞動部門批准,辦理其被招收子女的戶口、糧食關係。
5、對於經確診患精神病、癱瘓、癌症等疾病不能工作的職工,其生活待遇由企業負責。待遇標準按照雲勞人計(1983)10號檔案規定執行。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補助,但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原工資標準。
6、凡未辦理國家規定的正式退休手續前的開支,由企業負責,不納入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管理。
1、凡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按照雲勞人險(1986)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2、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確因健康狀況不佳,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和生產勞動,企業又不能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經本人申請,醫院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企業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實行廠內退休或離開生產崗位回家休養,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廠內退休或離崗休養期間,工齡可以連續計算,政策性補貼照發並享受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是否參加企業調資升級,由企業自定。
實行廠內退休或離崗休養期的工資待遇,由各企業根據經濟負擔能力,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參照以下辦法執行:
①按照本人工齡長短,發給原工資60-75%的退休費和雲勞人險(1986)7號檔案規定的退休職工生活補貼。
②參照雲南省勞動人事廳雲勞人險(1986)16號檔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根據本人工齡長短,發給本人原工資60-80%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低於50元的,按50元發給(如物價指數上升,可按一定幅度增長,下同)。
③經濟負擔能力差的企業,可按本人原工資60-75%發給生活費,不享受雲勞人險(1986)7號、(1988)14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補貼。生活補助費低於50元的,按50元發給。
3、達不到上述條件的富餘人員,確因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和生產勞動,經本人自願申請,醫院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企業批准,也可以試行保留公職回家休養。休養期間的生活待遇,按雲勞人險(1988)16號檔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4、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在企業生產崗位上離得開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辦理離崗回家休養。老工人離崗休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按本人原工資的75%發給生活補助費,不享受調資升級和雲勞人險(1986)7號、(1988)14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補貼,其他政策性補貼照發,並允許招收其一名不轉戶口、糧食關係、符合招工條件的未婚子女為契約制工人。被招收的子女按城鎮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待老工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戶口、糧食關係轉回農村時,由用人單位報勞動部門批准,辦理其被招收子女的戶口、糧食關係。
5、對於經確診患精神病、癱瘓、癌症等疾病不能工作的職工,其生活待遇由企業負責。待遇標準按照雲勞人計(1983)10號檔案規定執行。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補助,但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原工資標準。
6、凡未辦理國家規定的正式退休手續前的開支,由企業負責,不納入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管理。
六、其他有關具體政策規定
1、凡是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搞活固定工後減少的人員,以及其它企業在定員以內“自行消化”富餘人員後,不核減工資總額基數,由企業自主使用。
2、富餘人員凡安置到本企業內新辦的獨立核算單位的,如提前離崗回家休息的、停薪留職和女工請長假的,以及借調出去半年以上的,在計算全員勞動生產率時企業可不列入基數計算。
3、凡安置到本企業新辦的集體企業的富餘人員,可保留全民職工身份,保險福利待遇按全民職工對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全民職工辦理退休。調到城鎮或鄉鎮集體企業的,均可保留全民職工身份。
4、凡因安置富餘人員而新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照顧。
5、凡是有富餘人員又使用計畫外用工的企業,必須逐步清退計畫外用工,如不清退的,其計畫外用工的工資只能從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掛鈎企業從工資總額或效益工資中開支。
1、凡是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搞活固定工後減少的人員,以及其它企業在定員以內“自行消化”富餘人員後,不核減工資總額基數,由企業自主使用。
2、富餘人員凡安置到本企業內新辦的獨立核算單位的,如提前離崗回家休息的、停薪留職和女工請長假的,以及借調出去半年以上的,在計算全員勞動生產率時企業可不列入基數計算。
3、凡安置到本企業新辦的集體企業的富餘人員,可保留全民職工身份,保險福利待遇按全民職工對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全民職工辦理退休。調到城鎮或鄉鎮集體企業的,均可保留全民職工身份。
4、凡因安置富餘人員而新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照顧。
5、凡是有富餘人員又使用計畫外用工的企業,必須逐步清退計畫外用工,如不清退的,其計畫外用工的工資只能從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掛鈎企業從工資總額或效益工資中開支。
七、加強組織領導
1、搞活固定工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要在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市級各主管部門。各縣區政府,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強有力的人員,並爭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積極穩妥地組織試點工作。凡具備條件可以試點的企業,須提出方案,報經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審查批准後進行試點,已進行試點工作的企業,須將方案和情況報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審核。
2、本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一九八九年開始試行,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把搞活固定工制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切實認真抓好。
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
1、搞活固定工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要在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市級各主管部門。各縣區政府,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強有力的人員,並爭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積極穩妥地組織試點工作。凡具備條件可以試點的企業,須提出方案,報經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審查批准後進行試點,已進行試點工作的企業,須將方案和情況報市搞活固定工制度指導小組審核。
2、本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一九八九年開始試行,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把搞活固定工制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切實認真抓好。
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