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1987年5月19日昆政發〔1987〕106號)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克服企業之間離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弊端,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和國家“七.五”計畫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06號
  • 發布日期:1987-05-19
  • 生效日期:1987-05-19
內容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統籌範圍與項目,第三章 徵集與管理,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附則,

內容說明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06號
【發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1987-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1987年5月19日昆政發〔1987〕106號)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克服企業之間離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弊端,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和國家“七.五”計畫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市直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省屬下放企業和縣區直屬全民企業,下同)離退休基金,實行全市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統籌儲備、調劑的職能作用,並逐步由有限統籌過渡到全社會統籌。
第二條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實行全市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專群結合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社會化管理為主過渡。

第二章 統籌範圍與項目

第三條凡我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的離退休基金,均屬於統籌範圍。
現由民政部門管理和支付離退休金的離退休職工,暫由民政部門負責支付。
第四條根據“先易後難,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的原則,統籌離退休基金目前暫定以下幾項:
1、按規定發給的離退休金和長期支付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的退職生活費;
2、付食品價格補貼;
3、糧價補貼;
4、按國發(1985)6號和省政府雲政發(1985)61號檔案規定的離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費。
5、按雲勞人險(1986)7號和雲財字(1986)第56號檔案規定的離退休職工的生活補貼。
今後國家和省新規定的離退休職工的各種生活補貼,也應列為離退休基金統籌項目。
第五條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困難補助費、水電、房租補貼、書報費、因工殘廢保健費、護理費、建房費、易地安置所需的車船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和一次性直系親屬撫恤費撫恤費等,目前暫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現行有關規定負責支付。

第三章 徵集與管理

第六條離退休費的統籌基金,本著“以支定收,略有儲備”的原則進行籌集,並通過平衡調劑,逐步解決企業之間離退休費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
提取的離退休基金比例,分別按各企業工資總額的14%(工資總額的口徑,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為準)與離退休現行五項費用的40%之和提取。提取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有關部門核定。
個別企業支出增減過大的,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勞動人事局審查批准,可適當調整離退休基金提取比例。
第七條屬政策性虧損企業,因繳納離退休統籌基金後造成超虧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局(公司)審核,報同級財政、稅務、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調整虧損包乾基數或調整所得稅。
第八條離退休基金統籌後,在未過渡到社會化前,由各單位負責離退休費的發放。
第九條為使統籌基金有調劑、周轉能力,離退休基金實行予繳一個月的辦法。即:各企業按八六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4%和月平均離退休五項費用的40%之和提取統籌金,扣除發放離退休五項費用後的餘額,上交市統籌機構作為周轉金調劑使用。下月按第十三條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餘額上繳、差額撥付。如因各種原因,統籌機構的離退休基金出現支大於收時,由財政部門借支。
第十條企業統籌基金的餘額,必須在每月十日以前繳納;逾期不繳者,每超過一日,按企業應繳納統籌基金總額的千分之五交納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滯納金轉入離退休基金。
第十一條離退休統籌基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第十二條離退休統籌基金的徵集,委託開戶銀行視同工資性質,以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轉存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統籌基金按城鄉人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離退休基金統籌的結算方式,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對市屬企業(包括省屬下放企業)及各縣區採取“餘額上繳,差額撥付”的辦法,即企業按核定應繳納的統籌基金,扣除統籌項目實發數後,餘額部份市屬企業上交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縣區屬企業上交縣區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差額部份經企業申報,市、縣區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批准並分別撥付,各縣區在統籌單位之間平衡調劑後,再與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結算。企業及縣區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少報工資總額,多報離退休人數和截留統籌基金者,除立即如數追繳外,並分別情況處予罰款。離退休基金的提取,上繳和調劑均按市按籌機構建立的會計結算辦法,統計報表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市統籌機構從每月徵集的統籌離退休基金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積累金,以備調劑使用。各級統籌機構的經費,從統籌的離退休基金的管理費項目中開支。管理費按統籌基金總額的5%提取。管理費的開支範圍,除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日常經費外,還將用於今後退休職工的活動場地和有關設施的建設。具體使用情況每年報同級財政審核。
第十五條外地安排來我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職工,如委託代管,代發離退休費,原單位應與統籌機構簽訂契約。按委託安置的離退休職工人數,每年一次性予撥全年的離、退休金,年終結算,並按全年離退休基金總額的10%收取管理費。
第十六條參加離退休基金統籌的企業,如發生關、停(撤銷)並、轉,可按下列辦法變更統籌基金:
1、屬關、停(撤銷)企業,凡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已離、退休的職工,由企業一次性繳納離退休統籌基金(按退休人員平均壽命七十二歲計算),無力按規定繳納者,經單位申報,有關部門批准,由市、縣區財政分別撥款補助解決。
2、屬並、轉企業,由接收單位承擔繳納統籌基金。
第十七條參加離退休基金統籌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如果被送勞動教養的,勞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勞教釋放後,恢復享受退休待遇;如被依法判處徒刑的,服刑期間應收回退休證,停發退休費,待刑滿釋放後再發還退休證,恢復退休待遇。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昆明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歸口市勞動人事局領導,其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職工社會勞動保險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離退休職工社會勞動保險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督促檢查執行。
2、負責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金及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的徵集、管理、使用、調劑等工作。
3、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審核離退休基金的年、季度收支、預決算,檢查會計帳目,審核統計報表。
4、審核基層單位辦理的退休手續。
5、配合企業辦理離退休職工聘用手續,組織和發展離退休職工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
6、指導基層認真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並組織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九條各縣區的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應根據昆明市編委市編(86)56號檔案精神,本著精幹的原則,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或兼職人員,也可聘用離退休職工參加統籌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根據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聯發雲勞人險(1984)25號檔案規定,各企業單位要成立離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退管會由企業和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或縣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以企業為主,市、縣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退管會的工作職責由企業自行擬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試行辦法如遇國家有新的規定時,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試行辦法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月起試行,由市勞動人事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昆明市體制改革委員會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稅務局
昆明市總工會
一九八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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