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7]58號
【發布日期】1987-09-08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暫行辦法
(1987年9月8日吉市政發〔1987〕58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障退休職工生活,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依據《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統籌基金。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實行統一籌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第三條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堅持社會化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社會化管理為主的方向過渡。
第四條市區所有全民所有制企業(鐵路、電力系統除外)的全民固定工、全民企業中不獨立核算頂編混崗的集體所有制職工、經勞動部門辦理不辭不轉手續的和一九六六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計畫內臨時工以及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均為退休基金統籌對象。
財政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也參加退休基金統籌。
黨政機關、民眾團體、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民政部門支付退休費企業的職工、保留全民身份在集體企業開支的職工,不參加退休基金統籌。
第五條退休基金統籌項目:
1.離退休金(含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職工的退職費);
2.生活補貼費(離退休職工領取12 ̄17元,退職職工領取10 ̄15元);
3.副食補貼;
4.糧煤補貼。
其他項費用暫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統籌後,國家規定的退休職工新增加的福利補貼待遇,仍由原單位支付。
第六條退休基金按企業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計算)加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三點五提取。
第七條提取的退休基金,企業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必須在每月五日前將《退休費用支出月報表》報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核後,按餘額扣繳、差額撥付的辦法,填寫《退休費統籌扣繳撥付通知單》,送企業的開戶銀行,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扣繳,由退休基金統籌委員會辦公室撥付。
第九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必須按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定的數額,在每月十日前將統籌款存入企業的開戶銀行。
對無故欠交的企業,由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扣繳數額強行扣繳,同時按日計罰應繳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不按規定報表的,按日計罰應繳額千分之五滯納金。
在報表中少報工資總額的,除補交應統籌的金額外,並處以補交金額百分之五的處罰金。
滯納金和處罰金在企業稅後留利中支付,轉入退休基金。
第十條企業因虧損或破產暫時無力交納統籌基金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可以緩交,待有繳納能力時補交。
參加統籌的企業如發生破產、並、分時、對離退休人員的劃分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併到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退休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退休基金的作用要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的監督,銀行以不符合規定的支出有權拒付。
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基金,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退休基金。
第十三條退休基金不徵稅,不收附加費。
第十四條實行統籌以後,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關係不變,仍由原單位發放工資,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參加統籌企業的職工離退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六條為了減輕未來企業的壓力,形成保險基金的良性循環,在全市統籌基金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三作為積累金。
第十七條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退休基金籌集、調劑、支付和管理工作,可以從全市統籌基金總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具體比例由財政局會同勞動局確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細則,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上級如有新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