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7]154號
【發布日期】1987-08-05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管理辦法
(1987年8月5日長府〔1987〕154號)
第一條為改革現行勞動保險制度,平衡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保障退休職工生活,有利於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中央、省、市、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和不獨立核算的集體混崗職工(經國務院批准的單位除外)一律參加我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管理委員會,對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包括人、錢、事實行統一管理。委員會由主管市長負責,勞動人事局、體改委、計委、經委、財委、財政局、審計局、銀行、工會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並吸收退休職工代表參加組成。統籌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勞動人事局,其下屬的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統籌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統籌的項目包括:
(一)離、退休費(含退職生活費);
(二)生活補貼;
(三)糧煤補貼;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冬季取暖補貼;
(六)退休費補貼。
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未列入統籌項目的暫不實行統籌,仍按有關規定由原單位負責發放。
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費用暫按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的18%提取,如遇有退休基金不敷使用時,可調整提取比例。
第六條為保證退休費用按時發放,企業在參加統籌前,予交一個月的統籌費用。上月預交,下月發放。
第七條退休統籌費用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在銀行建立“全民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銀行對儲存的統籌基金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轉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
第八條統籌費用稅前提取,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不徵稅和各種附加費。
第九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要建立統一的財務、統計制度,按年編制收支決算表,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條統籌費用實行全額統籌差額結算的辦法。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企業為單位,通過銀行用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按月扣繳,按月下撥統籌費用。
第十一條對少報工資總額,多報退休費用的企業,除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如數追回統籌費用外,並按應繳金額的5%收繳滯納金。滯納金轉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按應收退休費用總額的3%提取積累金,以備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退休費用統籌後,對企業留利水平影響較大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退休職工與單位的關係不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發放退休費的渠道暫時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參加統籌的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時,應由企業主管部門劃分管理,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辦理增減手續。
第十六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所需日常管理經費,按退休費用總額的0.8%提取。
第十七條統籌費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統籌經費的支出和使用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統籌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納入統籌。
第十九條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縣(郊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行情況,自行制定統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應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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