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01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
(1986年12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增強企、事業單位的活力,保障退休職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和四化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的退休費用,分別實行全民和集體社會統籌。市內五區以市為單位組織統籌;各縣和黃島區以縣、區為單位組織統籌。統籌範圍暫定如下:
1.市、區縣屬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的企業,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中央、省、部隊駐青企業單位;
2.全民企、事業單位混崗的集體職工,暫參加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統籌;
3.契約制工人,按實行勞動契約制的有關規定統籌,待條件具備時再與固定工合併統籌。
第二章 統籌項目
第三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1.退休費;
2.離休費;
3.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和魯革發(1972)143號檔案規定領取的退職生活費;
4.副食品補貼費;
5.糧食補貼費;
6.生活補貼費。
第四條退、離休和退職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勞保福利待遇,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仍由原單位負責。
第三章 退休費用的籌集
第五條堅持“以支定籌,略有節餘”的原則,每月按照各單位全部固定職工的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總額之和的18%提取退休費用。這個提取比例暫定一年,到期酌情調整。
第六條參加統籌的單位應按本單位月工資總額的4%交納退休費統籌周轉金,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到五日交所在區、縣社會勞動保險部門。
第七條統籌退休費用,單位在交納所得稅前營業外項下列支;統籌費用不徵稅和附加費。
第八條因實行退休費用統籌,影響留利較大、支付退休費確有困難的企業,由財稅部門適當調整企業的利稅。
第四章 退休費用的管理的使用
第九條退休費用由市、縣(區)統算,分級管理。各單位應交納的統籌退休費用,由各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按統籌單位的性質分別委託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採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的結算辦法劃轉,存入銀行,所得利息轉入統籌退休費用。
第十條各單位應於每月八日前,在銀行帳戶上備足應交退休費用。過期未交備足者,從九日起,每日按應交退休費用的0.5%收取滯納金,轉入統籌退休費用。
第十一條統籌退休費用,由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與各單位進行差額結算,各單位於每月五日前,到單位所在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辦理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和退休、離休、退職職工人數及退休費總額的增減手續。統籌退休金大於本單位原支付退休金的差額,由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辦理同城托收無承付收取,統籌退休金小於本單位原支付退休金的,不足部分,由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在單位發放退休費前三日,用委託付款辦法撥給。
第十二條市內五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收交和撥付的退休費用,於每月十五日與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進行差額結算。餘額交市,缺額由市下撥。
第十三條統籌單位發生破產、合併、分離等情況時,原退休、離休、退職人員待遇的支付和管理,破產單位由市勞動服務公司負責處理,並、分單位由並、分後的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統籌退休費用,除用於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開支外,不得再作它用。
第五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市、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是統籌退休費用的管理機構,負責退離休費用的統籌、管理、支付和調劑等工作。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各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收交和撥付的統籌退休費用及各項開支情況,要按月匯總,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備查。
第十六條市、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部門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用、工資、勞保福利等從統籌退休費用中列支。
第十七條各基層單位統籌費用的提取、上繳和退離休職工待遇的發放及管理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試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試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