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48號
【發布日期】1987-07-18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1987年7月18日齊政發〔1987〕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凡本市境內經濟獨立核算、實行國家統一規定退休制度的國營企業(鐵路、水利、電力系統除外),不分隸屬關係,均應參加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
市、縣、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對各企業的退休費實行統一徵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項目包括:
(一)離、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糧煤價格補貼,肉價補貼,物價補貼;
(二)生活補貼費;
(三)因工殘廢護理費。
第四條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後,離休、退休、退職職工與原企業的關係不變。凡暫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救濟費等,按現行規定由原企業負責支付。
第二章 徵集和管理
第五條根據“以支定籌、略有節餘”的原則,市區內企業按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14.5%和企業年均需支退休費的50%繳納退休統籌基金。市人民政府根據企業受益、減益情況,每年可對市區內企業繳納退休統籌基金作一定範圍的調整。
各縣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辦法,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市、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於每月企業發放工資十日前,向企業開戶銀行開具《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基金扣繳通知單》,由企業開戶銀行從應繳企業帳戶中代為扣繳退休統籌基金,並轉入市、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專戶。
關、停企業的退休統籌基金從企業維護費中支出;破產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凡參加統籌企業,應在發放職工工資十日前向縣、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填報《國營企業退休職工退休費實支月報表》。市區內的,經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統一審核後,由各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下撥到各企業。各縣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審核後下撥到各企業。
第八條各企業必須按期繳納退休統籌基金。逾期不繳,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並收繳按應繳金額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收的利息。
企業如確因虧損不能支付職工工資,繳納退休統籌基金暫有困難時,企業應填報《國營企業職工退休統籌基金緩期繳納報告書》。市區內的,由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審查,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批准;各縣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審查批准。
第九條參加統籌的企業應預交一個月的退休統籌基金以便周轉,即上月預提,下月發放。
第十條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退休費總額的構成,按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如虛報工資總額、退休費總額,一經查出,除補繳應繳金額外,同時處以補繳金額5%的罰款。
第十一條退休統籌基金稅前列支,不徵收各種附加費。
第十二條退休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銀行按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本辦法所規定的利息、滯納金及罰款,均應作為退休統籌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市、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在每月徵集的退休統籌基金總額中提取3%的調劑金,由市、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統一調劑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市、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隸屬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列事業編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退休統籌基金的徵集、管理、使用、上解、調劑工作和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市、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所需經費,從退休統籌基金中按7‰提取使用;各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