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概況
鄉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縣人事人才、就業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政府組成工作部門。1991年,分設縣勞動局、人事局。1993年合設為縣勞動人事局。1997年更名為縣人事勞動局。2002年組建為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10年更名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4個副科級機構(人才交流和就業服務管理、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醫療保險管理局),3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社會保障綜合股、工資福利股等。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勞務開發職能及農民工培訓職能劃轉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二)將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增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職能職責。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九)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公務員隊伍建設,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全縣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交流、迴避、獎勵、紀律、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單向法規的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各鄉鎮、縣級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縣政府機關股級領導職務的考察任免工作。
(四)負責全縣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契約簽證政策,辦理聘用人員契約鑑證管理。
(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擬定我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辦法,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七)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八)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研究擬定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提出我縣急需人才的引進,培養建議,擬定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全縣幹部內調工作;負責我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匯總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
(十六)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契約。
(十七)按照《社會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和本部門做好職業病人員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學習、機要、檔案、信息、安全、後勤保障以及政務協調、督查督辦和目標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
負責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保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等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建設與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有關培訓機構的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培訓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證書管理和培訓教材的審定;承辦縣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事宜;負責全縣非教育系統研究生、雙學歷招生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考勤管理和日常請銷假工作。
負責全縣機關和企事單位工勤人員檔案、全縣大中專畢業生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擬訂勞動力市場發展的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勞動綜合統計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
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人才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縣級機關工勤人員的調動工作和人才統計工作。
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縣級保險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標準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和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審批;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擬訂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辦法;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負責基金預決算草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信息系統的總體設計、相關標準規範及管理制度;負責組織社會保險、人才軟體的推廣和升級維護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會保險、人才資料庫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組織縣本級信息資源的整合和開發利用,參與分析預測和研究工作;負責縣本級網路運行管理、維護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三)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意見;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完善公務員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統一調配工作;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完善並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審核縣直各部門的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承辦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及獎勵事項;承擔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審核辦證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等級考試考核工作。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考聘、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縣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五)工資福利與退休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高級專家離退休審批和延長離退休年齡,提高退休費待遇的管理工作;承辦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負責退休人員統計工作;負責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離)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指導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選調、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調解仲裁與勞動監察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勞動關係政策;牽頭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人員編制
鄉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3名,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股級領導職數6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縣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鄉城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的副科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受理、處理全縣勞動爭議案件及上級交辦、外地委託的勞動爭議案件;參與協調處理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突發事件。
保留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3名,其中:隊長1名(副科級),副隊長1名(股級),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管理局和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管理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合併設定為縣社會保險局,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縣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管理局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保險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規程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縣社會保險管理、經辦職責,負責開展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調劑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收繳以及社會保險關係建立、中斷、轉移、接續、終止和基金轉移、個人賬戶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對社會保險機構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的落實。負責開展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監督和規範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服務行為,擬訂醫療服務管理、結算辦法,負責門診特殊疾病的審批認定和轉診轉院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職工醫療補助的籌集、管理、支付和離休人員、老紅軍及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醫療費用的管理報銷工作;負責對本縣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管理、指導。
核定縣社會保險局事業編制20名(原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5名、醫療保險管理局7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5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3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科級,兼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副局長2名。機構和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三)將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合併設定為縣人才交流和就業服務局,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縣就業服務管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縣人才交流和就業服務工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促進就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勞動力資源的調查和開發,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工作,開展創業培訓,指導並提供項目諮詢、後續跟蹤服務。負責個人、勞動密集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受理和核實推薦工作;負責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職業培訓信息收集、統計、分析、報告和發布;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三化”建設和管理,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和就業形勢、人才需求的預測預報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各類信息的整理、錄入、製作、發布、統計工作。建立人才信息庫和就業困難人員、失業人員信息網路。發布縣內外崗位空缺、職業供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價位指導、培訓等信息。開展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求職和就業失業登記工作;負責就業失業登記工作。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與年檢工作;負責人才交流政策諮詢。參與人才引進和招聘活動,辦理就業和引進人才的有關手續。辦理招聘廣告審批、契約簽證手續等工作。辦理事業單位用人契約簽證,高級人才尋訪(獵頭)工作;負責縣級就業資金管理。負責就業專項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處理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投訴舉報和違規行為。負責就業資金預決算工作,負責管理、使用就業資金。負責就業資金統計工作;代理高校畢業生求職建檔、登記、推薦工作。代理失業人員人事檔案。代理企事業單位人事檔案。
核定縣人才交流和就業服務局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科級),副局長1名。機構和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