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辦法的通知

渝辦〔2008〕151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政策,市政府決定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1號)作如下修改,請遵照執行。
一、將第四條“費用渠道和標準”中“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資金缺口時,其中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缺口由同級財政解決”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不再單獨列賬管理、封閉運行”。
二、將第五條“待遇標準”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修改為“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以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4%為年度標準,按月劃入”。
本通知從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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