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醫療保險余命醫療費提取標準的通知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1號)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將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區內國有破產企業及市級統籌區外市級及市級以上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余命醫療費提取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1750元(人均不低於29750元),退休人員人均壽命以2000年主城六區人均預期壽命77歲計。

二○○八年七月八日

基本介紹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8〕216號
渝辦發〔2008〕2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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