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普及義務教育,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提高兒童、少年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3-06-07
- 生效日期:1993-06-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07
【生效日期】1993-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初等教育為國小普通教育(以下稱國小教育);初級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國中教育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以下統稱國中教育)。
適齡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享有特殊教育的權利。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揭發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權利。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學校開辦、調整的審核、申報工作;
(三)指導學校的教學工作;
(四)對義務教育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一至二名專職或兼職的義務教育執法監督員。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人員,可以兼任業務教育執法監督員。
義務教育執法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對本地區貫徹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義務教育執法監督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執法監督證件。
學校的設定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二)根據人口分布情況,合理布局,方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三)國小、普通國中學校與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校的比例適當;
(四)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其校舍、場地和設施、設備、儀器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必須符合規定的辦學標準,其規劃設計方案須徵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工程竣工後,須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學校的校舍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必須適時維修;對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必須及時予以修繕、改造。
(一)在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開辦學校的,由所在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商同級規劃、編制、財政部門,經同級計畫部門立項後,由所在市或人民政府批准,報青島市教委備案;其中屬村辦國小(含簡易國小)的由鄉或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在青島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開辦國小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商同級規劃、編制、財政部門,並徵得青島市教委和市計畫部門同意,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報青島市教委備案;開辦國中的,由青島市教委會商市規劃、編制、財政部門,經市計畫部門立項,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
合併、拆遷、撤銷學校,必須先行安排好在校學生教學的用房和活動場地。
學校興辦的校辦企業,不得擠占教學的用房和活動場地。
(一)在學校校園及其圍牆外十米的範圍內設定公共停車場和集貿市場;
(二)依學校校園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學校圍牆搭蓋臨時建築、堆放雜物等;
(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安全及健康的其他活動。
在上述範圍內已經存在上述活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區別情況,採取防護治理措施,逐步予以解決。
未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讓學校停止教學而組織學生參加非教學活動。
除課程計畫、教學大綱和教科書規定的課業外,不得增加學生的其他課業負擔。
超過十六周歲(盲、聾啞、弱智學生超過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不再延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批准的除外。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經批准後在居住地的學校借讀,學校不得拒收。
學生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教學內容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並由學校發給相應證書。
非自然災害或學生身體等特殊原因,不得讓學習輟學。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不得隨意開除在校學生。
不得組織進行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對借讀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需要收取雜費的,應與其他學生同等。
現有教師達不到國家規定任教條件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培訓或送校進修;對確屬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教師,應予調整或辭退。
對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校(班),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課教師。
被分配做教師的,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截留。
對在條件艱苦的山區、海島任教的公辦教師,實行艱苦地區津貼,具體辦法由青島市教委會同市人事、財政部門制定。
任教滿二十年、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職務、年齡滿四十周歲和在條件艱苦的山區、海島任教滿十五年的公辦教師,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屬農業戶口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安排農轉非。
對民辦教師逐步實行醫療費統籌制度和退休金制度及養老保險制度。
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或按義務工日折算的費用。
屬農業戶口的民辦教師,任教滿二十年、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職務、年齡滿四十周歲並獲得市(地)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安排農轉非。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當地鄉鎮企業招用民辦教師的配偶或子女就工。
義務教育事業費的增長比例應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生均公用經費逐年有所增長。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一)新建居住小區按規劃建設的學校投資,列入該小區基建預算;
(二)舊城區改造中對學校拆建、改造所需經費,由該建設單位負責;
(三)屬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開辦的學校,其有關基建投資,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同級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四)現有屬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開辦的學校未達到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而需新增加投資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逐步解決。
農村中學校的校舍和其他設施維護修繕所需資金,屬村辦學校的,可以從鄉統籌費中解決;屬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開辦的,由同級財政等部門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
助學金從同級財政補貼、社會捐助和殘疾人福利基金等渠道籌措。
獎學金從學校創收、社會捐助等渠道籌措。
捐資助學達一百萬元以上人民幣或投資興辦符合規定標準學校的,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在適當場所為其立碑銘頌,並可授予有關榮譽稱號;捐助、投資者非本市的,可以落本市常住戶口一名(含按規定需隨遷的親屬);屬農業戶口的,可以申報一名農轉非;捐助、投資者為境外的,其捐助受益的學校可以以其姓名命名校名,並可聘其為終身名譽校長。
捐資助學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由當地市、區人民政府或青島市教委在其捐助受益的學校或適當場所立碑銘頌,並可授予有關榮譽稱號。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與學校校辦企業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凡來本市與學校校辦企業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享有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一)提前按標準實現義務教育的鄉、鎮或市、區;
(二)克服困難,創造條件,全面實施義務教育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或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為發展義務教育事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一)因工作失職造成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和計畫目標不能如期實現或造成適齡兒童、少年不能適時入學、就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隨意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或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一)剋扣、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義務教育經費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或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三)組織進行危及學生安全活動。
非經批准,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移作他用的,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可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