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在市區職工中徵收義務教育費的暫行規定》在1995.03.3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在市區職工中徵收義務教育費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島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中央、省及外地駐青單位)職工(含契約制工人和臨時工)、個體業戶均應按本規定繳納義務教育費。
第三條 義務教育費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收。根據省規定的標準和我市物價水平、職工承受能力及便於計算等原則,按照就業職工月工資總額(按勞動工資統計口徑)確定以下繳納標準:
(一)月工資總額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
(二)月工資總額超過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繳納。
月工資總額不足300元的和現役軍人、殘疾人、離退休人員免繳義務教育費。
第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駐青機關、事業單位代收的義務教育費,匯繳市財政局;區屬機關、事業單位代收的義務教育費,匯繳區財政局;企業代收的義務教育費,匯繳市地方稅務局。
第五條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五日內將按規定代收的上季度義務教育費足額繳市、區財政局或市地方稅務局。市、區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按季度將徵收的義務教育費存入市財政“義務教育費專戶”,由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使用安排意見,商市財政局同意,用於發展義務教育。
第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實施意見由市教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