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6年08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6年7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學...
《青島市職業教育條例》於2015年8月26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本條例8章59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
2、《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於1992年3月6日發布的檔案。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提高勞動就業者素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
青島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業介紹行為,保護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介紹,是指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求職擇業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提供中介...
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小校管理,促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普通...
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名稱:《青島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23日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23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及職業介紹行為的管理。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
(一)開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的,報國家教委批准;(二)開辦高等非學歷、中等專業學校及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開辦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三)開辦國中、國小的,依照《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有關規定...
十三、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力量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有辦學章程和規章...
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月14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1995年4月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
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學生父母工作單位證明、房產證明和戶籍證明。第十四條 確需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學期期末前向要求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學校審查同意並報市教育局批准後,方可...
根據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修訂的條例 (...
(一)開辦高等學歷教 育學校的,報國家教委批准;(二)開辦高等非學歷、中等專業學校及在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開辦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由市教 育行政部門審批;(三)開辦國中、國小的,依照《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 》的...
將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納入免除範圍;三是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將免學費範圍擴大到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所有在校生;四是高等教育階段,在落實省原建檔立卡學生免學費政策基礎上,將青島戶籍市標原建檔立卡學生納入免除範圍。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17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5章35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決定 (2018年9月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十三、對《青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中國小校的開辦、停辦、合併、分立、搬遷,必須按照管理許可權,經青島市或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徵得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人民政府審批。中國小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擴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許可權,由青島市或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