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提高學校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籍由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校共同管理,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四市三區)普通高中學籍由市教育局、四市三區教體局和普通高中學校共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 分類:檔案
  • 類型:管理辦法
  • 詞性:名詞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二章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必須參加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按照中考志願順序、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第五條 普通高中實行按行政區域招生錄取制度。除按規定批准的招生範圍外,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三區)招生,四市三區普通高中學校面向所在行政區域招生。
跨區(市)就讀的國中畢業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任何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錄取先期已被其他學校按規定程式和方法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未在本行政區域參加中考報名和考試的學生。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普通高中實行按行政區域註冊學籍制度。學生在所屬行政區域參加中考報名和考試,按照所在區(市)高中招生錄取政策被正式錄取後,錄取學校應向學生髮放錄取通知書。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後,方能註冊學籍。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開學兩周后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應當書面告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取消其入學資格,全市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辦理錄取。當年十月底前,確屬特殊情況未在開學兩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錄取學校和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共同認定,並按照規定辦理。
學校違反規定招收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不予註冊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
第七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通過《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學生電子學籍信息,並在規定時間內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條 普通高中實行全省統一編排註冊學號。學生轉學、復學後,註冊學號均由市教育局重新編排。學生學籍一經變更,原註冊學號作廢。
第九條 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招生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內,有條件的班額應不超過50人。對班額過大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將下達學籍建議書,接到學籍建議書的學校,原則上不再允許接收學生轉學、借讀或其他形式的就讀。

第三章

第十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搬遷且戶口遷移、回戶籍所在地就讀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和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學。
第十一條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持轉學材料與本市普通高中學校聯繫,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材料分別為:
(一)外省轉入:轉出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及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轉出學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學生髮展報告或成長記錄、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內轉入:轉出市(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介紹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轉出學校提供的《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評價報告》和學籍檔案冊;學生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轉入和省內轉入的高一學生,還應當提供轉出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生中考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包括學生中考當年該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總分;學生中考每科分數、總分;學生就讀學校中考計畫內錄取線;該校在當地中考錄取批次和辦學水平等。
第十二條 轉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冊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評價報告》。
轉往外省的,還須到山東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開具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範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造成學生家庭住址跨區(市)搬遷(市內四區內搬遷除外)且戶口遷移或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學生父母工作單位證明、房產證明和戶籍證明。
第十四條 確需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學期期末前向要求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學校審查同意並報市教育局批准後,方可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對教育主管部門直接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當接收。
本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轉學按有關規定執行;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子女轉學應按規定優先予以安排;殘疾學生轉學應按規定給予特殊照顧。
第十六條 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校轉入的學生,原則上應轉入我市同類辦學水平學校。
第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後各一周集中辦理轉學手續,其他時間每周一辦理(節假日除外)。
第十八條 高三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學校註冊學籍的學生,不允許轉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第四章

第十九條 已經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市、區(市)到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均為借讀生(市內四區之間跨區就讀的,不屬借讀生)。
第二十條 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由本市親屬撫養的學生,可以申請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
申請借讀的學生,持證明材料向普通高中學校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證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地市級(不含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證明和學籍檔案複印件;
(四)學生親屬在本市的常住戶籍證明;
(五)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外出借讀的學生,應持借讀學校同意接收證明向學籍註冊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辦理正式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學籍由學籍註冊學校負責保留、管理,並建立學籍檔案、學生髮展報告和高考電子檔案。
第二十三條 借讀生學分認定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由借讀學校負責,並及時轉交學籍註冊學校,學籍註冊學校應認可其評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 借讀生需回學籍註冊學校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學籍註冊學校核發畢業證書。戶籍和學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借讀生,因特殊原因確需借考的,須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批准。
第二十五條 借讀生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幹部、幫困助學、校級評優獎勵方面,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高三第二學期不辦理借讀。達不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區(市),其所屬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含公辦改制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學生借讀。班額已經達到56人的,原則上不再接收借讀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學生就讀。
第二十七條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境外學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借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連續三個月無法到校學習需要休學的,應當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繳費憑證和醫院建議休學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予休學。
在校學生中途出國探親或學習超過三個月,經學校同意可以申請休學。學校應認真審查學生出國簽證等材料,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出國前,學校應與家長簽訂協定,約定學籍管理、相關費用、學生離校期間監護和安全責任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患有傳染病或患有區(市)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宜在學校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應當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病原則上最多辦理兩次休學,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因出國探親或學習等原因原則上只準休學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三十二條 高三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允許休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重新註冊學籍方可復學。
第三十四條 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普通高中學生申請退學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和家長共同提出申請,並辦理正式退學手續。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學籍註銷手續。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每學年在每一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
(二)三個學年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在選修課程Ⅱ中至少獲得6個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學分;
(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四)綜合素質表現評定合格;
(五)體育測試合格(殘疾學生除外)。
第三十六條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後兩年內允許參加兩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畢業證的簽發時間為全部科目最後合格年度。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申請中途退學的,只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的,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後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規格並監製,普通高中結業、肄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規格並監製。
第四十一條 普通高中升級實行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四十二條 嚴禁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占用公共教育資源舉辦復讀班或招收往屆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檔案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
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冊、學生證、學業水平考試准考證、學生花名冊、學籍變更材料、學分認定材料、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電子檔案主要通過《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評價報告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所有在籍學生,各普通高中學校都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學籍檔案,併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學籍檔案驗印手續。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字跡應工整,項目應填全,一律使用鋼筆填寫。每學期末整理一次學籍檔案。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籍檔案和學校的文書檔案。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籍檔案。撤銷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四十六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作為升學檔案的必備材料。對免予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或適當放寬要求的學生,應註明原因並附醫院證明。
第四十七條 每學期末,各普通高中學校以班級為單位,集中更新《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電子學籍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認真做好學生學分認定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並根據省教育廳統一安排和高等學校招生錄取需要,及時填報和維護《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評價報告》相關數據。
第四十九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每年兩次填寫《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並報各區(市)教體局,各區(市)教體局分別於每年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報市教育局。

第八章

第五十條 各區(市)教體局、各普通高中學校應確定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同時設學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區(市)教體局、各普通高中學校應配備學籍管理專用的計算機、雷射印表機、數碼攝像頭、移動硬碟(或優盤)等必須設備。
第五十二條 學生轉學或借讀手續辦理完畢,學校方可接收學生就讀。
第五十三條 每次學業水平考試前20天,暫停辦理學生學籍變更手續,考試結束後繼續辦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處分。已被認定為規範化學校的,根據規範化學校動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1997年印發的《青島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青教通字[1997]216號)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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