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在賓館業徵收義務教育費暫行規定》在1995.06.2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在賓館業徵收義務教育費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21
- 實施時間:1995.06.21
第一條 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島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旅社、招待所、飯店等有住宿收入的單位(以下稱賓館業單位)住宿的人員均應按本規定繳納義務教育費。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義務教育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義務教育費由賓館業單位代收。各賓館業單位在收取住宿費的同時,按住宿費標準的3%對住宿人員加收義務教育費。
第五條 各賓館業單位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代收的義務教育費上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徵收的義務教育費由市財政設專戶儲存,交市教委按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第六條 對不按規定加收或加收後未足額上繳義務教育費的賓館業單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上繳外,並按其欠繳金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足額上繳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