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

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於1992年3月6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2-03-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92-03-06
【生效日期】1992-03-06
【失效日期】1996年10月1日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
(1992年3月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提高勞動就業者素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是指以應屆國中畢業生為主要招收對象,以學習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主要內容,以培養中等專業人才為主要任務的全日制高中階段教育。
第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
第四條 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要求,結合就業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進行統籌規劃,合理設定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逐步建立行業配套、結構合理、形式多樣並能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第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分為:普通中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專(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高中(職業高級中學)。
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
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培養有中等技術的工人、農民、管理人員及其他中等專業人才。
普通中專培養中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應當納入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內容。
第七條 本市各用人單位須堅持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在招工或者聘用幹部時,首先從對口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轄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職業技術教育領導小組,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職業技術教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職業技術教育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審批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研究貫徹有關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協調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普通中專、職業中專和職業高中的發展規劃;
(二)參與中等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工作;
(三)指導普通中專、職業中專和職業高中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普通中專、職業中專和職業高中的設定、調整提出審核意見,辦理報批工作。
第十三條 計畫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中等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工作;
(二)參與研究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負責普通中專發展規劃的實施;
(三)編制普通中專畢業生分配計畫,並會商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該類學校的招生計畫;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普通中專的設定、調整提出審核意見,辦理報批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中等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工作;
(二)參與研究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負責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的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技工學校的設定、調整提出審核意見,辦理報批工作;
(四)指導技工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五)負責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安置及職業中專、職業高中畢業生的就業安置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技工學校和職業中專、職業高中畢業生進行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第十五條 人事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中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需求預測工作;
(二)參與研究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
(三)協助教育、勞動等主管部門解決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專業師資的調配、招聘等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中等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工作;提出中等專業人才培養計畫;按照分工參與有關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的實施;管理所屬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章 學校設定與審批
第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調整以及專業的設立、調整,應當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中等專業人才的實際需求以及辦學條件為依據。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可以由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辦。鼓勵學校與企業或者有關單位聯合辦學;鼓勵企業獨立辦學或者委託辦學;鼓勵社會團體和境外人員、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辦學或者捐資助學。
聯合辦學的各方或者委託辦學的雙方應當簽訂協定,並遵守有關辦學規定。
第二十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應具有與該學校的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校舍、經費、師資、教學設施、圖書資料及體育場地和教學實驗、實習基地。
第二十一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調整,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普通中專由青島市計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技工學校由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畫、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部門提出意見後,按有關規定報批;
(三)職業中專由青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畫、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職業高中,屬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的,由當地縣級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地計畫、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屬市內五區(指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區、下同)的,按本條(三)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二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善於教書育人,能為人師表。
第二十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須設文化課教師、專業課和專業基礎理論課教師、實驗指導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
文化課、專業課和專業基礎理論課教師,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同等學歷,其中某些專業性(技藝性)較強的專業教師,可以為大學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學歷。
實驗指導教師應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學歷和相應的指導實驗的工作能力。
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並具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實習指導能力。
現任教師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當通過進修、培訓的辦法限期達到。
第二十四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職務聘任制。教師聘任必須經過考核,合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作為職務聘任和晉級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模範地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有關教學規程、規章制度;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完成授課和專業技能培訓任務;指導學生課內外學習;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專業水平;開展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配備和補充,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一)計畫、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中統籌安排大專以上畢業生,也可以會商人事主管部門適當引進外地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師資;被分配到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任教師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和從外地引進的師資人員,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
(二)由辦學單位推薦並經考核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
(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可以選用少量優秀畢業生經培訓、考核符合任教標準的人擔任實驗或者實習指導教師。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學校開辦單位可以有計畫地選送師資培養對象到相關的高等院校定向培養。
市屬各高等院校應當設定有關專業師資班,並鼓勵駐本市的中央和省屬各高等院校開設有關專業師資班,有計畫地為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培訓教師。
第二十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應建立教師輪訓進修制度,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第二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評定教師系列職務;對專業課、專業基礎理論課以及實驗或者實習指導教師,並可以根據專業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同時獲得教師系列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改行擔任專業課、專業基礎理論課以及實驗或者實習指導的教師並勝任本職工作的,在評定教師系列職務和晉級時,與未改行的同等條件的教師同等對待。
第二十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在任教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高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其提供學習和進修的條件。
經所在單位同意而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聘任的兼職教師,在原單位的各項待遇不變。
第五章 教學
第三十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應當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以教學為中心,堅持課堂教學、生產實習和科研以及社會服務相結合;堅持培養人才與使用人才相結合;在加強基礎課和專業知識教學的同時,注意實踐教學和技能訓練,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十一條 普通中專和職業中專學制為三年或者四年,招收高中畢業生的學制可以為二年;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制為三年,部分專業或者從普通高中分流(含高中畢業)的,可以適當縮短學制年限,但必須經教育或者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除建立校內的實驗、實習基地外,可以與有關單位協商,建立校外實驗、實習基地。
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實驗、實習活動應當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承擔實驗、實習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驗、實習內容,給予實驗、實習學生提供有效的勞動保護,並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三條 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有關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管理、教學科研工作的指導。
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質量標準,並組織達標考核。
第三十四條 國家、省有統一教材和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的,使用國家、省的;國家或者省沒有的,由市各主管部門編寫,按有關規定經審批後使用。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學秩序。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六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採取由財政核撥、社會統籌、收取部分學費、學校創收以及辦學主管部門和辦學單位自籌、社會捐助等方式解決。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基建資金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規定渠道解決。
第三十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財政撥款部分按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核撥,並根據有關規定逐年增加,用於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
第三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社會統籌部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內五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區的按規定的列支渠道統籌;
(二)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農村的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教育費附加中提取。
第三十九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
收費標準,國家、省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由市計畫或教育、勞動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並按有關規定經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可以開辦校辦工廠、農場或者其他企業,開展勤工儉學、技術諮詢服務、生產科研、實用技術推廣套用等活動,增創經濟效益,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校辦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免稅、減稅。
第四十一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可以向委託培養人才的單位收取培養費,並可以在完成規定學制年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人才需求情況,舉辦專業短訓班,收取費用。
委託培養費和短訓班收費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製定。
第四十二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章 招生、畢業和畢業生錄用及待遇
第四十三條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生(含委託培養),必須按計畫實行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第四十四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校生修業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畢業證書;需要進行技術等級考核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技術等級標準進行技術等級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國家無技術等級標準的,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標準,按有關規定經審批後作為考核、評定依據。
技術等級考核按《工人考核條例》和有關規定實施。
對農業戶口的在校生,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經考核合格者,除發給畢業證書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給專業合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的安置,按照公平競爭、優先錄用的原則,採取國家計畫分配、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和個人自謀職業的就業安置辦法。
第四十六條 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分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業中專、職業高中畢業生國家不包分配,屬聯辦或者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自辦的,勞動部門可以在國家招工計畫指標內優先下達就業指標,由用人一方直接對口擇優錄用;屬教育部門自辦的,由勞動部門單獨安排就業指標,有關用人單位對口擇優錄用。錄用不了的,在面向社會招工中,由各用人單位優先對口錄用。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和畢業成績作為招工或者聘為幹部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職業中專、職業高中畢業生被聘任為幹部的,按普通中專畢業生工資待遇執行;錄用為工人的,其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回鄉並持有專業合格證書的畢業生,當地招聘農民技術人員時,須首先從中擇優聘用;在承包土地、果林、水面養殖、飼養場等方面應予以優先。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八條 對在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九條 對教學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教育、勞動等主管部門責令整頓;經整頓仍然連續兩年達不到教學質量標準的,按學校設定、調整審批程式辦理撤銷,並追究有關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擅自錄取學生和濫發畢業(結業)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的,由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取消學籍,追回證書,並由其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關單位不按規定落實畢業生及有關教師待遇的,由教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等部門責令限期落實,拒不落實的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干擾、破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處罰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2010修正)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
(1996年7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學校的管理,促進職業學校的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職業學校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的巨觀管理,並具體負責除技工學校以外的職業學校管理工作。市、區(市)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技工學校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學校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職業學校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勞動者。
第五條 根據先培訓、後就業原則,職業學校實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使城鄉新增勞動力從業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職業教育。
第二章 學 校
第六條 職業學校是指實施學歷性的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的學校。
第七條 初等職業學校以國小畢業生為招生對象,實施國中階段的文化知識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屬國家義務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以國中畢業生為招生對象,實施適應一定職業或崗位的專門教育和文化知識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分為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
高等職業學校以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適應一定職業或崗位的高等專門教育。
第八條 舉辦職業學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教育發展規劃;
(二)有明確的培養目標;
(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師;
(五)有適應需要的教學、實習場所及設施、設備;
(六)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 申請舉辦職業學校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下列資料:
(一)可行性報告;
(二)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土地、房屋、設備使用證明;
(五)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舉辦職業學校,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普通中專(含舉辦普通中專班的職業中專)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計畫主管部門商市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職業中專和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職業高中及初等職業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商市計畫、編制、人事、財政、規劃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各區(市)的職業高中及初等職業學校,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高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民辦職業學校按《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停辦、解散或變更名稱的,必須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實際條件接納殘疾學生入學。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與職業學校聯合舉辦職業教育的或委託職業學校開展就業培訓的,應當簽訂契約,並報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教材,按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的要求,完成教學任務。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實驗、實習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職業學校和承擔實習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參加實習的教師和學生應當採取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承擔實習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上崗實習的教師、學生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接受督導和評估。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的收費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
第三章 教師與學生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學歷和資格,熱愛職業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教師考核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考核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教師的配備和補充,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一)經批准,可以公開招聘專業課教師和實習課指導教師;
(二)中等職業學校優秀畢業生,經培訓、考核並取得任職資格後,可擔任實習課指導教師;
(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專業課或實習課兼職指導教師;
(四)聯合辦學單位提供的兼職專業課教師。
鼓勵非師範類院校畢業生到職業學校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課指導教師。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職業學校教師培訓規劃,並指導職業學校建立教師培訓進修制度。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的教師系列職稱評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招生,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學生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按職業技能標準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對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作為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從業資格憑證。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實行面向社會、公平競爭、自主擇業的原則。
企業、事業單位招工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專業對口的職業學校的畢業生。
聯合辦學和委託培訓的畢業生,按契約規定就業。
第四章 保障與扶持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職業教育經費的投入;教育事業費和教育基本建設經費中,應當單列職業教育經費項目。
依法徵收的城鄉教育費附加中,用於發展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的比例應當不少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條 職業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剋扣或挪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提高職業學校教師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招聘農民專業技術人員時,應當優先聘用;在承包土地,果林、水面養殖、飼養等方面應予以優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興辦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經濟實體。
鼓勵集資辦學和捐資助學。鼓勵開展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鼓勵職業學校面向當地經濟建設需要設定專業,對開設農、林、牧、漁及其他艱苦行業專業的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職業學校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辦學的處罰,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舉辦職業學校的;
(二)職業學校擅自停辦、解散或改變名稱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教學計畫或未完成教學任務的;
(四)對參加實驗、實習的教師和學生未按規定採取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錄取學生或濫發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五條 對擅自剋扣、挪用職業教育經費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擾亂和破壞職業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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