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

《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是2000年7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獎勵基金,對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子女實施獎勵。按前款規定設立的獎勵基金,統一由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管理。高等學校就讀的貧困家庭子女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分別在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助學專項基金,用以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和考取大學的貧困家庭子女。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學生的申請和每年助學專項基金的募集、增值情況,確定資助對象的數量及資助金數額。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拓寬勤工助學途徑,增加勤工助學崗位,優先為貧困家庭子女參加勤工助學創造條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
  • 生效日期:2000-07-19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08號
【發布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2000-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已於2000年7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家瑞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工作,確保貧困家庭子女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貧困家庭子女是指,依照市、區(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子女。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除幼稚園和公辦轉體改制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公辦學校。
第四條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途徑包括:
(一)減免學雜費;
(二)發放人民助學金;
(三)發放貧困學生獎學金;
(四)提供勤工助學條件;
(五)助學貸款;
(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就學費用保障的其他途徑。
第五條貧困家庭子女減免的有關就學費用包括:
(一)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
(二)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專、職業中專的學雜費;
(三)中等師範學校的學雜費和住宿費。
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高等學校普通班,下同)減免學費,其他項目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六條按照第五條規定減免的各項費用,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屬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專、職業中專、中等師範學校(以下統稱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第五條規定減免的各項費用由所在學校負責解決。
第七條貧困家庭子女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就學可申請甲種人民助學金。
第八條對貧困家庭子女減免學雜費和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審批程式:
(一)每學期開學時,由學生或者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根據申請,進行核實審查後確定減免和資助對象;
(三)學校統一辦理減免學雜費和發放人民助學金的手續;
(四)學校將學生享受減免費用和助學金的情況,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以及高級中等學校的獎學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學習優秀的貧困家庭子女。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立“貧困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學習優秀的貧困家庭學生獎學金。
第十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獎勵基金,對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子女實施獎勵。
按前款規定設立的獎勵基金,統一由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管理。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就讀的貧困家庭子女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分別在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助學專項基金,用以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和考取大學的貧困家庭子女。
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學生的申請和每年助學專項基金的募集、增值情況,確定資助對象的數量及資助金數額。
第十三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拓寬勤工助學途徑,增加勤工助學崗位,優先為貧困家庭子女參加勤工助學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已享受人民助學金、獎學金、減免學雜費待遇的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視情終止其已享受的待遇:
(一)受到在讀學校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習不努力,未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
以欺騙手段獲取助學金、獎學金及減免有關費用的待遇的應予以追回,並視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與資助方面;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除貧困家庭子女外,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子女就學費用的減免、資助辦法,按國家、省、市及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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