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1989年7月21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8月26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89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08
  • 實施時間:1989.09.08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發展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各類中學、國小(含盲、聾啞、弱智兒童輔讀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下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校舍、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規劃、建設、管理好校舍、場地。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學校的校舍、場地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其他學校的校舍、場地由其主管單位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中國小校的規劃建設,應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組織實施。
中國小校的開辦、停辦、合併、搬遷,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徵得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市政府審批。
中國小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擴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單位提出意見,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條 新居住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必須根據學生就近入學的需要,規劃建設或改建擴建中國小校。
第六條 中國小校的規劃設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規劃設計方案,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工程竣工後,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驗收。
第七條 在學校周圍進行建設,必須符合《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教育教學活動。已經造成危害的,應限期治理。
第八條 校舍、場地受國家法律保護,不準侵占和破壞。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校舍、場地的義務。
禁止下列行為:
(一)依學校圍牆搭蓋臨時建築、堆放雜物和建築材料等,在學校圍牆上開門、打洞、安窗;
(二)侵占、破壞校舍、場地和教學設備;
(三)在學校正門兩側的人行道上擺設攤點、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學校周圍設定停車場、集貿市場。
第九條 校舍、場地必須用於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單位設定專門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校舍、場地的建設和管理。建立校舍、場地資料檔案,做到產權歸屬清楚,產籍資料完整,全面準確地反映校舍、場地的變化情況。制定校舍、場地檢查、修繕、養護計畫。對危險校舍,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並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 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規劃、房產、環保、公安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行政執法人員,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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