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

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16
  • 實施時間:1997.08.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中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
1、第三十五條(五)項修改為:“對塗改、偽造或以欺詐手段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除吊銷其房屋所有權證外,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2、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因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交換、修繕等發生糾紛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中的“處理決定”修改為“處罰決定”。
二、青島市城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房產交易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規定
1、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四、青島市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規定
1、刪除第十六條中“除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另有規定的外”和“並可以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2、第十七條刪除“其中違法所得可以計算的,處以違法所得5至10倍的罰款”,增加“並可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3、第十八條刪除“其中違法所得可以計算的,處以違法所得5至10倍的罰款”,增加“並可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五、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
1、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2、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
1、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經查驗灰線擅自開工或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圖紙施工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可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2、第五十四條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3、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規劃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1、第四十六條(一)項修改為:“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註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第四十六條(四)項修改為:“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九、青島市企業職工教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舉辦學歷教育、崗位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繼續教育等並發放證書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回證書、沒收違法所得;給受訓人員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十、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
第七條修改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十一、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
1、第二十條修改為:“對在城市風貌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築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並可按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2、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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