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體育場地管理辦法

《遼寧省體育場地管理辦法》是遼寧省政府1987年9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122號
【生效日期】1987-09-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遼寧省體育場地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2日遼政發〔1987〕122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場地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豐富民眾的文化生活,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公共體育場地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體育場地的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要求,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逐步發展。
第四條 凡新建學校,應依照《中等師範學校及城市一般中國小校校舍的規劃面積定額(試行)》的規定和當地城鄉規劃要求建設體育場。凡新建大中型企業,應將體育場地列入建廠規劃。
第五條 城市和縣鎮的公共體育場地,應按《城市公共體育場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安排建設。城鎮居民住宅區和住宅小區公共體育場地,可按每千人一百至三百平方米安排建設。住宅小區體育場地建設資金,可從小區建設配套費中統籌安排。鄉(鎮)村體育場地應納入村鎮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設體育場用地,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體育場地建設規劃,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第七條 對體育場用地應加強管理,提高利用率,定期維修,確保使用安全。體育場館要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方可從事其它經營。
第八條 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體育場地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否則,應限期退還,恢復原來用途。
第九條 體育場用地因建設需要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徵得體委同意,同時,占用體育場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原場地面積和設施在適當地點另行建造償還。
第十條 土地管理、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體委對體育場地的建設和使用情況應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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