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體育局關於<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上海市體育局為了切實貫徹《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體育局關於《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地點:上海市
- 頒布單位:體育局
- 性質:實施細則
為了切實貫徹《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法》所稱體育場所是指各系統、行業、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公安、武警、部隊以及個人用多種性質投資建造的各類體育場所。其屬性和範圍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體育場所是指主要由國家投資建造的,用於訓練、比賽和為市民健身鍛鍊開放的各類體育場地、建築物、固定設施和其輔助設施。
(二)非公共體育場所是指學校、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用於內部訓練、教學、比賽和鍛鍊的體育場地、建築物、固定和其輔助設施。
(三)各類體育場所包括:體育場、游泳館、跳水館、室內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燈光球場、田徑房、籃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術房、摔跤柔道房、舉重房、擊劍房、健身房、棋類房、划槳房、保齡球房、檯球房、其他訓練房、運動場、小運動場、手球場、足球場、室內外網球場、棒壘球場、曲棍球場、室內外射擊場、室內外射箭場、機車賽車場、腳踏車賽車場、賽馬場、水上運動場、航空運動機場、跳傘塔、室內外人工冰球場(包括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場)、室內外人工速滑場、滑雪場、室內外輪滑場、高爾夫球場(包括練習場、迷你場、模擬場)、籃球場、排球場、門球場等及其經國家體委、市體育局確定和批准的其他新興體育項目的專用場地。
二、《辦法》所規定的管理範圍及管理對象:上海市地域內體育場所。
三、上海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辦法》實施的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工會、土地、規劃、公安、衛生、工商、財稅、消防、園林、環保等部門及民眾團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體育場所的管理工作。
五、公共體育場所的規劃指標,按城鄉建設部、國家體委頒發的《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86體計基559號文)執行。
(一)凡新建居住區的公共體育場所土地占用面積至少應達到人均0.7平方米標準。
(二)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技術規定:標準場所必須符合各項競賽規則的規定,非標準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治安、環保和消防的標準。
(三)按行政區、縣劃分的城鄉居住區內已建成的公共體育場所面積不得減少。因特殊原因拆遷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在本區域內拆一還一。原有的使用面積不得減少。
(四)以體育名義征地,由政府規劃建造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拆一還一。
六、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所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在建設資金落實階情況下動工拆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的,視作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七、公共體育場所的區位級差參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上海市房產管理局制訂的《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文)附屬檔案中房屋地段等級劃分。
公共體育場所的拆遷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遷建的體育場所不得改變其原有項目的使用性質;
(二)重建後的公共體育場所其設施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標準,並高於本市現有水準;
(三)遷建的公共體育場所不得減小其實際使用面積或土地面積。土地面積擴大的,應按比例擴大其實際使用面積;
(四)遷建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先行擇地,在規劃、設計圖紙到位,建設資金落實的情況下動工拆建;
(五)拆遷時應當自原體育場所停止使用日起,視其建設規模大小,在兩年內未完成新建體育場所,未投入使用的,視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六)凡遷建訓練場所,必須妥善安排好過渡訓練場所後,才能拆建。
八、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的,應當在竣工後一個月內,向市體育局備案。
(一)申請時必須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地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面積、建築單位名稱、工期等);
(2)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書(正本);
(3)土地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正本、複印件各一份);
(4)法人資格證明(正本、複印件各一份);
(5)地形圖、建築平面圖(市測繪院的地形圖複印件,設所在地用紅筆勾出,蓋建設方公章);
(6)銀行開具的資金證明(正本);
(7)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性質、目前狀況、用途、新建、改建或擴建後的狀況預測、資金落實情況等)。
(二)《辦法》第十條中所規定的審批期限,均指自審批部門簽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
(三)審批決定分為批准、不批准和複議。複議期限30日。
九、公共體育場所的所有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預算的統一管理,按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所核定的比例,用於體育場所的維修、保養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政府部門投資建造的體育場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撥出專款用於設施的維修保養。
公共體育場所應當按當年收入的l0%作為維修保養基金,用於體育場地、建築物和固定設施的維修保養。
十、公共體育場所應向社會開放,引導市民參加健身活動,滿足廣大民眾健身娛樂和休閒的需要。
(一)公共體育場所應根據本單位的體育設施組織安排好日常開放工作,保證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有訓練任務的場所平時每天開放2小時以上)。節假日每天開放10小時以上(有訓練任務的場所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
(二)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充分發揮其功能,儘可能提供民眾健身活動的場地條件。體育場、體育館及其它類型的體育場所應有多種健身活動項目向社會開放的。
(三)公共體育場所開放的時間和項目應基本固定,並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減少或改變開放時間和項目。
(四)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努力最佳化環境,場地設施應保持整潔衛生,有利於民眾的身體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燈光的開放項目必須配備必要的條件,並保證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體育場所須配有開放工作的組織管理人員,主動地配合社區、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舉辦l0次以上的群體競賽。
(七)公共體育場所要指導民眾科學健身,提高民眾從事體育鍛鍊的興趣和技能,開放工作要配備必要的技術指導人員,每年舉辦兩個項目以上的體育健身技能培訓班8一10期。
(八)公共體育場所要開拓體育健身的市場,根據民眾的需要提高開放工作質量,增加社會和經濟效益。
(九)公共體育場所對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應當實行優先、優惠和優待。國定節日期間,公共體育場所免費向學生開放。學生憑學生證進入;體育場所對學生在國定節日期間應當降低50%的門票價格。
十一、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指不改變原有結構、不安裝固定設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為臨時使用。
總量控制依據為臨時占用的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是否影響體育場所的正常、安全開放和使用,是否影響本區域的布局以及該單位總體規模和經營業務範圍的比例。
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指辦公室、傳達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車場、會議室、餐廳、倉庫、通道、廁所、配電房、鍋爐房等空間。
十二、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占用時間為3個月以下的,須向所在地區、縣體委提出申請;占用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須向市體育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申請書(內容包括:占用的時間、期限、占用的面積、用途等);
(2)地形圖、建築平面圖;
(3)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目前狀況、占用後是否影響體育場所的正常開放、使用及本區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關於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補償費,按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費(1995)第147號《關於核定臨時占用體育場所補償費標準的復函》執行:
甲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內區域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乙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內區域的室外場地和中山環路以外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外的室外場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
在領取《體育場所臨時占用許可證》時,由審批部門開出補償費收取通知單,當事人必須在通知單開出之日起10日內,將補償金解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否則按《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處理。
十四、非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分別符合下列標己鴕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學校的運動場地規模和數量應當嚴格按國家教委辦公廳(1992)14號關於印發《普通高校體育場館設施、器材配備目錄》的通知執行。學校的體育場、館(房)規模按學校的規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參照此標準,將體育場地的建設列入學校發展規劃。
(二)中國小校的運動場地規模和數量應當嚴格按教育部教計基字023號檔案和1986年市政府批轉市教育局、市體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體育工作的若干建議》的規定執行。凡新建住宅區配套的學校,體育場地必須按原教育局頒發的校舍場地面積規定,中學要有250-400m,國小要有200m環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籃、排球場和器械區。如果因征地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教學樓的底層應開闢體育活動場所。拆並、改建的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體育場地,爭取達到中學人均3.2平方米,國小人均2.2平方米體育活動場地的標準。
十五、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體育場所,應創造條件積極向社會開放。非公共體育場所的開放經營,可參照第十一條執行。
十六、對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執法機構有權按《辦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七、體育管理執法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凡處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適用一般程式;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適用聽證程式。
市和區、縣體委各級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經市體育局培訓合格後,頒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檢查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收取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各區、縣體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抄送市社體管理中心備案。
十八、當事人對區、縣體育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體育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市體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上海市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