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是1988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8年3月23日生效。

基本介紹

  • 書名:昆明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8]23號
【發布日期】1988-03-23
【生效日期】1988-03-2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8年3月23日昆政復〔1988〕23號)
為加快和深化我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為科技人員充分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我市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我市人才市場,主要以溝通人才需求信息、為人才流動牽線搭橋等方式,促進人才的合理使用、引進及合理流動。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市場的主管部門,昆明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具體負責人才市場的各項工作事宜。
第二條昆明市人才市場提供以下服務:
1、人才餘缺調劑 負責為用非所學、用非所長而所在單位不予調整或無法調整的人員、有專長的社會閒散人員和需要人才蒸紙詢的單位提供調劑服務。
2、組織兼職聘用 為需要聘請兼職技術人員的單位或要求業餘兼職的技術人員,聯繫兼職聘用事宜。
3、人才借調 負責幫助急需人才的單位向人才富餘單位協商借調事宜。
4、人才培訓 根據市場人才需求或委託單位需要,組織專業人才的培訓。
5、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發揮餘熱提供服務。
6、組織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7、負責組織外地人才的合理引進和本市人才的合理輸出。
第三條凡需進行人才交流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持有關證明及證件到人才市場登記,進行交流。
第四條人才市場實行流向悼恥符合理、自願互利的原則。人才想嬸流動一般堅持從城市到農村、從內地到邊疆、從壩區到山區、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到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的流向。凡流向合理的,除重點建設工程或重大科研項目的骨幹力量外,均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五條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大型企業以借調、調離等形式,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支援中小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各類補貼,由聘用單位承擔,具體事閥盛霉漿宜,由支援單位以旬殼重立契約方式商定。
借調期間,借調人員的技術職務、行政隸屬關係、戶口關係不變,在調資、晉級、住房分配上與原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調離的技術人員,應由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汽熱灑辦理調動手續。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調到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鄉鎮企業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及城鎮戶口,工資待遇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參照原單位待遇及本企業情況確定。
第六條“五大”畢業生和社會閒散的科技人員,自願應聘到鄉鎮企業工作的,按勞動人事部乾(1982)147號檔案規定,經考核符合幹部條件,可吸收錄用為國家幹部。錄用為幹部後,應在鄉鎮企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流動。
第七條因各種原因主動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人才市場交流時,應持有單位發給的辭職證書。辭職人員到農村鄉鎮企業工作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並可保留原所有制身份和城鎮戶口。
第八條經批准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人員 ,到人才市場參加交流前 ,應以契約方式明確在停薪留職期內,本人與原單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停薪留職人員的工資、獎金、生活補貼、醫療費開支等,由停薪留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商定。在停薪留職期間,停薪留職人員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養老保險金。在住房、子女就業、調資、評職等方面,原單位對停薪留職人員,應閥蒸榆與其他在職職工同等對待。
第九條交流中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人才市場可按服務項目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標準另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九條交流中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人才市場可按服務項目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標準另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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