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在1988.03.23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3.23
  • 實施時間:1988.03.23
為發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制度改革,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市勞務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在國家勞動計畫統一指導下進行勞務交流的場所,是安排勞動就業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是勞務市場的主管部門,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承辦勞務市場的各種具體業務。
第三條 勞務市場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勞動力的流動堅持“流向合理、統籌兼顧、自願互利”的原則。促進人才合理流動,鼓勵科技人員到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貧困地區幫助工作。
第四條 勞務市場的主要職能是:
1、為用工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勞動力餘缺信息;
2、為需要各種勞動力的單位或個人推薦合適的勞務人員;
3、為富餘或短缺技術工人的單位溝通渠道,協調流動;
4、為企業富餘人員謀職提供服務,為城鎮日的待業人員、社會閒散勞動力、農村富餘勞動力提供就業服務;
5、為受過各種高等、中專、職業教育或者專業培訓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6、為就業培訓提供信息,根據單位需要定向培養人才;
7、為離退休職工提供再就業服務;
8、根據國內外勞務需要,組織勞務輸出、輸入;
9、為其他要求就業或交流的人員提供服務。
第五條 我市勞務市場,按人員、需求的不同性質,分成為技術工人市場、城鎮社會勞動力市場、家庭勞務市場、農村富餘勞動力市場、對外合作勞務市場。
第六條 技術工人市場按專業對口、流向合理、調劑餘缺,主要解決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技工流動。交流方式主要有招聘、借調 、業餘兼職、承包任務、提供技術諮詢等。
第七條 城鎮社會勞動力市場以合理開發、充分利用、有利生產、有利就業為宗旨,經辦企業待業職工、城鎮待業青年、城鎮閒散人員、離退休或離職職工等的招聘就業事宜。
第八條 家庭服務勞務市場主要以預約登記、提供信息、牽線搭橋等方式,提供家庭勞務、家庭護理、家庭教師等服務項目。
第九條 農村富餘勞動力市場的服務項目是:
1、為鄉鎮企業輸送合格勞動力;
2、為城鎮企業介紹農民季節工、臨時工;
3、為特殊需要的城鎮企業招用農村戶口的契約制工人;
4、安置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後的剩餘農村勞動力(主要指本人不願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的農村勞動力)。
第十條 對外合作勞務市場按照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原則,以成批、配套、承包工程或零散等方式組織勞務輸出或輸入。
第十一條 凡需招用、招聘、調劑、借調人員,實行對口支援、技術培訓和兼職服務等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持有關的證明或證件到勞務市場登記。勞務市場根據不同要求組織供需人員見面,雙方達成協定後,應以契約方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並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務交流契約鑑證手續。契約一經鑑證,契約各方均應認真履行。
第十二條 凡從事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有毒工種的,勞務市場不予組織提供各類勞動力。
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嚴禁作為勞動力進入勞務市場交流。
第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人(不含契約制工人)交流到集體或鄉鎮企業的,保留其全民職工身份,其工資待遇、保險、福利待遇要由雙方商定;其他交流人員,按自願協商、互惠互利、各方滿意的原則,合理確定工資待遇、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家庭和個體戶用工,除應簽訂勞務契約外,供需雙方均應有擔保人,擔保人應持有我市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證件。
第十五條 勞務供需雙方若發生勞動爭議,先由各企業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或無調解委員會的,由勞務契約鑑證機關負責仲裁。
第十六條 勞務市場根據不同的服務項目,向被服務單位或個人一次性收取服務費(標準另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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