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管理的暫行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我市勤工儉學經濟活動健康、順利地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25號檔案批轉《關於進一步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請示》和《全國中國小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99號
  • 生效日期:198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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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99號
【發布日期】1986-05-13
【生效日期】1986-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13日昆政發〔1986〕99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我市勤工儉學經濟活動健康、順利地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25號檔案批轉《關於進一步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請示》和《全國中國小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任務和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從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體制改革的需要出發,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開展下列經濟活動:
1、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可開辦各種為專業服務的工廠 、農場 、商店、服務部等,為培養各類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教育實習基地,使學生能掌握一技之長,做好就業前準備。
2、中國小校一般不搞純商業經營,但可以結合安排富餘人員,開展商業、服務業等多種形式的勤工儉學經濟活動,把校辦企業辦成學生的生產勞動基地,對學生進行勞動觀點教育和勞動技能訓練。
3、教育系統主管勤工儉學的部門,以及根據需要成立的專業公司,可興辦為教學和社會生產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各級各類學校或各級教學服務公司興辦各種各種工商服務企業,必須按隸屬關係經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並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繳納稅收。其中,凡生產教學設備並在教育系統內部銷售的校辦工廠、以及各職業學校,中國小校校辦企業,若納稅有困難,應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減免。但減免的稅款只能用於擴大再生產,不得用於分配。
第四條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經濟活動,一般不準占用學校(單位)的房舍、場地,確需占用少量的,應在不影響教學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由學校(單位)繼往開來規劃,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嚴禁將學校的房舍、場地出租給外系統的單位經商辦企業,已出租的,要限期收回。
第五條學校與其它國營、集體企業聯合興辦工商服務企業,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堅持以下原則:
1、不改變雙方體制。
2、共同管理,互利互惠。
3、契約協定必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4、嚴格劃分收益分配,按規定經批准減免稅收的僅指校方部分,對方應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
5、嚴禁以聯營聯辦為名,變相出租房舍、場地或帳戶。
第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在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中,要明確指導思想,注意社會效益,加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嚴禁出賣帳戶、買空賣空、倒買倒賣、走私販私、套購國家緊缺物資、行賄受賄和超越範圍經營。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七條各級各類學校為開展勤工儉學經濟活動所興辦的各種工商服務企業,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定為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八條校辦工商服務企業與教育事業單位應分開管理,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
第九條校辦企業有權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制定與本企業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生產經營方式;有權根據教需要和市場變化及明調整生產項目;有權利用企業的自有資金進行技術設備改造。
第十條有條件的企業,廠長(經理)可由民主選舉產生,報主管部門認可;不具備選舉條件的企業、廠長(經理)由主辦單位任免,報主管部門備案。廠長(經理)有權提出廠級領導幹部的候選人名單,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有權任聘副廠長(經理)以下的幹部,但應報主辦和主管單位備案。
除固定職工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的需要決定臨時契約工的招聘、辭退及確定其勞動報酬,但不允許從社會或外單位僱請人員承包經營企業。
第十一條企業有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和分配辦法。
第三章 勞動工資
第十二條校辦工商服務企業,必須堅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切實做好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辦法,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報主管單位審核。
第十三條企業創利(包括免徵的工商所得稅,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等部分),除按規定上繳主辦單位作為改善辦學條件的基金外,應視企業不同情況,上交3%~5%給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發展互助基金,其餘留給企業。
企業留得的50%~60%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其餘(不包括減免稅收部分)作為公益金、獎勵基金。用於個人的獎金(包括各種非統一規定的補貼),必須執行國家規定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為有得於考核企業的實績和測算獎金控制總額,校辦企業職工的月平均標準工資暫定為80元(包括各類補貼),低於80元的,以80元為基數計算獎金稅
第十五條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可選擇以下不同的分配形式,報經主管單位批准後執行。
1、實行基本工資加獎勵的企業,其獎金可按每人年均二個月的基本工資計處成本。
2、實行利獎掛勾的企業,以上年度創利為基數,按利潤增長幅度確定獎金比例上下浮動。發放獎金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按財政部〔1985〕財稅字316號《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獎金稅。
3、實行基本工資加浮動工資的企業,其浮動工資應控制在企業平均工資的50%以內。
4、實行全嘗工資、計件工資和提成工資的企業,應確定合理的定額單價,若個人所得部分超過標準工資總額和核定的獎金時,按規定開徵獎金稅
第十六條教育事業編制的教職工調入校辦企業工作,其工資計入企業成本,本人工資收入可與本企業職工相似工資對待,也可以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七條校辦工商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原則上不宜實行個人承包,也不宜實行全包全獎,包超全部歸個人的辦法。
第十八條從一九八六年起,各校辦工商服務企業,應在稅前提取基本工資總額20%的福利基金,專戶專存或參加社會保險。用於職工年老退休、喪失勞動力時的勞保享受,以及死亡喪葬撫恤等。
第四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各校辦工商服務企業,應按《會計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要求做到:
1、認真執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制度。
2、必須設定與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財務人員(財務人員的任免,需經主管單位考核和認可)。對兼職財務人員可根據工作量給予適當補貼。
3、財務人員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持原則,堅持制度,發揮財會工作的監督保證作用。
4、主管單位應組織財務人員定期檢查、研究企業的財務工作,加強企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經濟活動而興辦的工商服務企業,學校為其主辦單位,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的專管機構為其主管單位。
第二十一條主辦單位的職責是:
1、為企業籌集和提供開辦的必要資金、設備和場地。
2、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審定企業的發展規劃。
3、負責監督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4、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企業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的情況。
5、協助企業搞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主管單位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擬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領導校辦企業開展好生產經營活動。
2、負責制定和實施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財務監督和檢查,匯總統計報表和辦理日常事務。
3、代表所屬校辦企業與有關部門進行業務聯繫、疏通校辦企業產供銷渠道和解決其它有關問題。
4、審核批准和監督檢查校辦企業勞動工資、獎金等收益的分配執行情況。
5、負責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勤工儉學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檔案若與本規定牴觸,以本規定為準。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計委
昆明市經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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