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

文山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由文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山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
  • 類型:實施方案
  • 地方:文山州
  • 屬性:大氣污染防治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切實保護大氣環境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發〔2014〕9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主要目標
到2017年底,全州環境空氣品質繼續保持優良,穩定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其中,文山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環境空氣品質保持優良。
二、主要任務
(一)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1.按照雲南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我州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協助部門: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局)
2.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城市新城、新區的設立和布局。(牽頭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
3.規範各類產業園區的設立和布局。(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
4.結合化解過剩產能和節能減排,有序推進文山市建成區及周邊嚴重影響城區環境空氣品質的建材、化工、冶金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2014年底前,文山市人民政府制定搬遷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搬遷改造工作。(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文山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
(二)嚴格節能環保準入
1.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準入門檻,進一步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嚴控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對新增用能項目,要實施嚴格的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審查。未通過能評和環評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
2.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大力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光伏建築一體化等技術和裝備,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環保建築材料使用。(牽頭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
(三)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綜合運用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完成全州“十二五”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任務,並結合各縣(市)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空氣品質狀況,爭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點針對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制定“十三五”淘汰計畫,確保省下達的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質監局、安全監督管理局)
(四)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
最佳化調整能源結構,加大清潔能源推廣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態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基礎上,統籌協調中小水電發展,規範有序發展風電。積極開發以生物柴油、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為主的生物質能,穩妥推進太陽能發電,加快推進太陽能多元化利用。加快建設和完善天然氣管網及配套設施,不斷擴大天然氣利用規模。(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
(五)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1.2014年底前,文山市人民政府組織完成文山市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責任單位:文山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2.提高煤炭洗選比例,鼓勵建設群礦型和礦區選煤廠,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技術,現有煤礦要加快結構調整和升級改造。發展潔淨煤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潔淨燃燒,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有關縣(市)人民政府)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
1.2014年底前,文山市人民政府完成文山市建成區“煙塵控制區”創建及劃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鍋爐底數,建立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台賬,編制燃煤小鍋爐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淘汰文山市建成區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文山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質監局)
2.文山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具備天然氣供應和使用條件的縣,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局、質監局)
(七)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
1.加快水泥、鋼鐵、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脫硫、脫硝及除塵改造工程建設。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要全面實施煙氣脫硫改造;現役新型乾法水泥窯推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熟料生產規模在1000噸/日以上的生產線推行煙氣脫硝改造。(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工業企業,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
2.制定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2014年—2017年清潔生產審核分年度實施計畫,並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定期發布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培育一批清潔生產示範企業。(牽頭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工業企業,協助單位:州環境保護局)
3.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計畫,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開展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雲南銷售分公司,有關工業企業,協助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質監局、安全監督管理局。)
(八)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
1.最佳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推廣智慧型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和天然氣汽車。新增和報廢更新計程車、城鄉公車、城建公共服務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要逐步採購天然氣、雙燃料等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州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公安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警支隊)
2.嚴格執行國家燃油質量標準。在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車用汽油的基礎上,力爭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牽頭單位:州商務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雲南銷售分公司)
3.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牽頭單位:州公安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局、質監局)
4.加強機動車環境保護管理。嚴格執行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2014年底前,全面推行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加強在用機動車環境保護定期檢驗,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誌,不得上路行駛。(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公安局、質監局、交警支隊)
(九)深化城市揚塵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制定並完善工程建設工地揚塵管理措施辦法,明確部門職責,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地區的工程建設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定圍擋牆、施工圍網、防風抑塵網,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進出施工工地要進行清洗,運輸過程採取密閉措施,並按照指定路線運輸,2017年底前基本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縣(市)級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區內灑水等防風抑塵作業力度,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實現封閉存儲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牽頭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
(十)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氣象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交警支隊)
(十一)實行環境信息公開
州環境保護局每日發布文山市環境空氣品質狀況;2015年,要按照《環境空氣品質評價技術規範(試行)》(HJ663-2013)每小時發布監測信息。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建立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企業,協助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交警支隊)
(十二)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建設完善的全州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環境空氣品質狀況。2014年底前,文山市要對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完成監測能力建設並開展監測。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已建環境監測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加強重點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州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助單位: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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