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經營單位(場所)申報經營項目和審批規定

文化經營單位(場所)申報經營項目和審批規定正文。

一、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許可證,並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待各種證照齊全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申報。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須載明以下內容:企業名稱;隸屬關係;經營項目及範圍;所有制性質;註冊資金;核算形式;法人代表;經營地址。並提供經營單位(場所)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設施設備資料;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場所地址圖;經營管理規章等。
三、審批。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經營項目,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辦理完結。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用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四、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變更經營者、經營項目或經營地點,須事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更換許可證。
五、經批准的場所,半年內未能營業,視為自動歇業,由原審批部門註銷其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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