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項目,申報材料,申報程式,
審批項目
(一)、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室及檯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經營;
(二)、各類演出、時裝、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覽的經營;
(三)、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圖書、報刊、年畫、圖片、掛曆、畫冊等出版物的經營;
(四)、繪畫、書法、裱帖、雕塑等工藝製品書稿及藝術攝影的經營;
(五)、打字、複印及各種印刷、出版的經營;
(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
(七)、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監管品的經營;
(八)、各種有償的文化藝術培訓和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報人簡歷,場所名稱、詳細地址、經營規模、經營範圍、經濟類型、註冊資金、場所面積、從業人數等。
(二)、場所負責人身份證明,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三)、場地使用證明、租賃協定;
(四)、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需持文化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到消防部門辦理《消防檢查意見書》,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公安部門辦理《安全審批檔案》;
(五)、需成立企業的經營單位需工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報程式
凡需在我縣申請設立文化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先向鄉鎮、縣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由縣文體局文化市場管理股進行初步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報局領導批准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印刷行業需公安部門辦理安全審批檔案、特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審批時限,當場能夠審批的,當場辦理手續,當場不能辦理的,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需要進行審核公示的娛樂場所,按文化部《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時行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