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適用範圍與條件,第三章 補貼要求與標準,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批與管理,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權益,擴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公益服務範圍,讓更多的觀眾有機會參與高水準文化鑑賞活動,規範和加強低價票演出補貼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低價票演出補貼是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營業性演出售出的低價票給予定量補貼的文化惠民舉措。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低價票是票面價格100元及以下價位的演出票。
第四條 本辦法補貼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主要用於低價票演出補貼及相關管理費用。
第五條 低價票演出補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專家評審、信息發布、監督審計機制。
第二章 適用範圍與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京註冊、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3000座以下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
第七條 本辦法補貼的演出需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獲得文化主管部門的演出許可。
第八條 本辦法補貼的單位為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演出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補貼資金由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負責申報。
第九條 本辦法補貼的演出包含所有舞台藝術門類(不含通俗演唱會、旅遊駐場演出及各種普及講座型演出)。主題、內容要積極健康,體現時代精神、首都水準、北京特色,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章 補貼要求與標準
第十條 補貼要求
享受低價票補貼的演出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價票設定不低於全場可售票總數的30%,兒童類劇目不低於40%。
(二)實際售出的低價票超過可售票總數10%(不含)、兒童類劇目超過可售票總數20%(不含)後,按照實際售出張數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可售票總數的20%。
(三)全場實際售票率達到50%(含)以上。
第十一條 補貼標準
(一)一般演出劇目,每張票補貼100元。
(二)高水平大型歌劇、舞劇、交響音樂會等演出,每張票補貼200元。
(三)500座(不含)以下小劇場演出劇目,每張票補貼80元。
(四)按補貼資金總額的3%提取管理費,用於開展惠民低價票活動組織實施,及相關單位為低價票補貼提供服務與管理的費用。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批與管理
第十二條 低價票演出補貼按月申報、按季度發放,每月8日前申報單位報送上月補貼項目及相關資料。凡不能按期報送的,視為當月無申報場次。
第十三條 經審核後,補貼經費由市文化局統一撥付到負責申報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支付給文藝演出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補貼資金,由負責申報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轉付。
第十四條 負責申報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主動向文藝演出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宣傳低價票補貼政策,並利用多種形式積極面向觀眾宣傳,加大低價票銷售力度。
第十五條 凡申請低價票補貼的演出場次,低價票票面須列印“北京市惠民演出票”字樣。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文化局負責對項目資金執行情況使用的合規性、安全性和績效性進行專項檢查,並對全年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建立專家評審機制,定期對相關項目補貼資格和劇目質量進行評審確定;建立信息發布機制,定期在媒體上發布低價票演出信息。
第十八條 通過票務系統對低價票演出售票情況進行監控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自覺遵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節目內容進行演出,現場不得隨意改變,不得出現任何有關法規明文禁止的各種語言與內容,一經出現將取消補貼資格並嚴格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項目數據詳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冒領補貼的申報單位,將追回所撥資金,取消申報單位申請項目資金資格三年,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惠民低價票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文演藝發〔2014〕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