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在1990.07.25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7.25
  • 實施時間:1986.07.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演出管理,第三章 音像管理,第四章 文化娛樂場所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文化事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出版、復錄、發行、銷售、出租及營業性放映;
(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四)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管理按照《遼寧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執行。
(五)其它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條 鼓勵弘揚我國優秀文化傳統,反映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振奮民族精神的好作品、好節目。鼓勵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
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和宣揚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作品和節目。禁止低級庸俗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其中,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揭發文化經營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演出管理

第八條 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領取《營業演出許可證》。
省屬的演出團體,應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市、縣、鄉(鎮)所屬的演出團體,應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個人從事演出活動,應經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未經批准的,一律不準從事營業性演出。
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臨時組台演出的單位,應經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十條 專業演出團體的演職人員,參加營業性組台演出或被外聘參加營業性演出,應持所在單位的批准證件。未經所在單位同意,不得參加臨時營業性演出。
第十一條 省外演出團體來我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持有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並經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我省演出團體出省進行營業性演出,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出省演出證明。
涉外演出必須由主辦單位報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團體或個人演出的節目內容,由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節目,不得演出。
第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在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 ##13第十四條 製作、刊登、播放演出廣告,應經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嚴禁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觀眾。
第十五條 演出票價、文化娛樂活動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章 音像管理

第十六條 音像製品統一由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社出版。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業務。
音像製品出版、引進、復錄、發行管理工作,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從事錄像製品銷售、出租、放映的單位,隸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文化系統以外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審批、管理部門。
禁止個人和私營企業從事錄像製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業務。
發行、銷售、出租錄像製品的單位,應提前將所經營的錄像節目目錄,報其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開辦有償拍攝錄像服務點或錄音製品經銷點,必須按前條第一款規定分別報經縣以上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憑批准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經營錄音錄像製品,必須是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原版音像製品,禁止經營走私入境的音像製品或非法複製品。
第二十條 音像資料館放映資料帶,應根據業務需要限定範圍,內部觀摩,不得向社會售票。

第四章 文化娛樂場所管理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包括演出場所;舞會場所(含音樂茶座、娛樂廳、夜總會,下同);電影、錄像放映場所;檯球、保齡球、電子遊戲活動場所。
第二十二條 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建築及設施必須符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要求,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照明、通風、衛生設施,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有必需的資金;
(二)演出場所必須有適合演出的舞台或場地,觀眾座席和其他必要的演出設施及器材;
(三)舞會場所的舞池面積不得少於六十平方米,有樂台、音響設備及物品暫存處;
(四)電影、錄像放映場所必須有固定的電影、錄像放映設備和觀眾座席;
(五)檯球、保齡球和電子遊戲活動場所,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娛樂器具。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事先徵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凡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按隸屬關係報縣以上文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舉辦涉外營業性舞會場所,應報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變更經營項目、出租、轉業、停業、歇業,經營單位應事先向原審查批准和發證機關申報,履行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必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專職人員維護場內秩序,晚間營業必須有單位負責人值班。禁止參加文化娛樂活動的人員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和其他妨礙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或賭具入場;禁止酗酒人、精神病人入場;禁止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不準設定封閉或半封閉式包廂;售票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除法定節日或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批准外,不得組織通宵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二)演出場所不準接待無演出證件的演出團體或個人進行營業性演出。
(三)舞會場所禁止雇用或變相雇用舞伴;不準對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開放,禁止跳低級下流的舞。
場內不準賣酒、飲酒,燈光照度不得低於五勒克斯。
聘用的演員、演奏人員必須是成年人,並持有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樂隊演出許可證》或《演員證》;演出的節目內容應健康有益;演奏、演唱的音量不得影響居民休息。嚴禁演出不健康的節目。
(四)錄像放映場所放映的錄像製品必須是合法出版發行的著作權帶,嚴禁放映非法複製或走私入境及國家明令禁止的錄像製品。
錄像節目廣告,不準更改片名和篡改節目說明書。
(五)檯球、保齡球、電子遊戲活動場所,除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期外,不準向中小學生開放。嚴禁利用娛樂器具賭博。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的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履行職責,文明服務。
進入文化娛樂場所參加文娛活動的人員應著裝整潔,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物,講究衛生,維護公共秩序。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分別由縣以上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但對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主管部門處理;違反價格管理的,由物價部門處罰;應當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塗改、轉讓、出租、出賣營業演出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吊銷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三十條 演出或放映內容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尚不夠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設定封閉或半封閉式包廂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私自組台演出的,或做虛假廣告欺騙觀眾的,或私自接待團體、個人演出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 擅自出版、復錄、發行音像製品的或銷售、出租、放映非法複製品、走私入境音像製品的,沒收其非法的音像製品,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額一至五倍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錄放設備。
第三十四條 雇用和變相雇用舞伴的,或舞廳內燈光照度低於五勒克斯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允許中小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進入舞廳的;
(二)非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期間向中小學生開放檯球、電子遊戲活動場所的,或違反規定組織通宵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
(三)聘用無證樂隊或無證演奏、演唱人員的;
(四)超過定員售票的;
(五)在場內銷售酒類的;
(六)對精神病人、酗酒人進入娛樂場所不加制止的;
(七)對有礙社會風化或擾亂場內秩序的行為不加制止的;
(八)晚間營業無單位負責人值班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在調查取證後,製作書面處罰決定,送達被處罰當事人。罰沒財物應給被處罰當事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的財物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其中反動、淫穢物品一律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自留存、轉借和複製。
第三十七條 被處罰當事人,接到處罰決定書後,不提出複議申請的,應在十五日內將罰款送交指定部門。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管理文化市場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證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工作失職情節較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有關音像管理問題,分別由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局、省廣播電視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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