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26
【生效日期】1994-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決定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圖書報刊
出版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針對當前文化市場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中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陪舞、陪酒等各種陪侍活動。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中的包廂包房必須設有透明式門窗;對不符合規定的包廂包房,必須進行改造。
二、取締非法的和不符合開辦條件的營業性錄像放映(包括鐳射放映)場所。嚴禁放映非法複製或走私入境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錄像製品。
三、禁止營業性電子遊戲廳向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放。
四、取締營業性電子遊戲廳中的各種具有賭博性能和淫穢、色情畫面的電子遊戲機種。禁止營業性電子遊戲廳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不準以任何理由開設賭場和從事賭博經營活動。
五、取締無證經營或沒有批發權的單位從事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的批發、銷售活動。一切單位和個人不準發行、銷售、出租非法出版的,走私入境的、國家明令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嚴禁出版社“買賣書號”、印刷廠擅自加印圖書、報刊自行出售,查禁具有反動、淫穢和色情內容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打擊地下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
六、對未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音像出版物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工商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
七、對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各有關部門的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依據有利於管理的原則確定。
八、為了加強執法力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健全稽查隊伍,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九、凡違反《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圖書報刊
出版管理條例》和本決定的,要依照《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圖書報刊
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文化市場管理人員要秉公辦事,依法管理。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工作失職情節較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圖書報刊
出版管理條例》中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決定為準。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文化市場工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在近期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我省文化市場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在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中要堅決杜絕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罰代刑的現象。全省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監督檢查,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決定的遵守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