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文化市場管理規定》在1997.06.06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文化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06
- 實施時間:1997.06.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文化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我市文化市場,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文化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文化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一)各種營業性演出及與其相類似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舞會、夜總會、卡拉OK餐廳、音樂茶(餐)座、卡拉OK歌廳(練歌房)、書曲茶社、檯球、保齡球、電子遊戲、音樂溜冰場等娛樂場所和與其相類似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三)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及各種場所附屬放映活動;
(四)電影發行放映;
(五)各種圖書、圖片、報紙、期刊、掛曆發行、批發、零售;字畫裱貼經營;書法繪畫攝影等藝術品展銷;公共場所內的壁畫裝飾;
(六)各種有償的文化藝術培訓;
(七)文藝演出經紀活動;
(八)國家規定的文物監管品的展銷經營活動;
(九)文化經營廣告、複印、文印、攝像、錄像、錄音的製做和經營;
(十)其他有償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
第四條 文化市場管理,應堅持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五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文化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管理好文化市場。
第六條 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凡在本市轄區內的中直、省直、市直企事業單位、三資企業、部隊(武警)、外市駐撫機構和外市來撫開辦的各類娛樂場所、特殊文化經營項目,由市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收費。
縣(區)屬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企業開辦的各種娛樂場所由縣(區)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收費。
第七條 市、縣(區)均應設文化市場稽查隊,稽查隊在本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領導下,對本轄區文化市場進行日常稽查。
第三章 申辦程式
第八條 申辦文化市場各類經營項目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有關申報檔案,向所在地縣(區)以上公安機關申領《安全許可證》;
(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四)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辦單位和個人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四章 文藝演出
第十條 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和表演的團體或個人,須經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縣(區)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演出許可證》或《演員個人營業演出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 組建營業性表演藝術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20人以上具有一定表演藝術水準的表導人員(特殊表演團體除外);
(二)有適應正常表演的流動資金及演出所需的必要服裝、道具等設備;
(三)有固定的排練場所和辦公地點;
(四)有獨立的帳號和專業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成立營業性表演藝術團體,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單位名稱及組織章程;
(二)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證件;
(四)具備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進行演出經紀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向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下列證明:
(一)機構名稱、組織章程;
(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三)單位的資金證明和財務制度檔案;
(四)4人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的資歷證明;
(五)經營地點和必備的設施證明。
第十四條 開辦營業性劇場、俱樂部、遊樂場、書曲茶社等演出場所,須經縣(區)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演出場所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十五條 各類業餘文藝演出和表演活動,不準從事營業性或變相營業性演出。確因需要臨時向社會售票或收費的,須經縣(區)以上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十六條 凡來我市進行營業性(含文化交流)演出的外國藝術表演團體或個人(含港、澳、台胞)須向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省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在指定場所演出。
第五章 娛樂場所
第十七條 申辦營業性娛樂場所,須出具下列證明檔案:
(一)開辦營業性娛樂場所的申請報告;
(二)申請單位或個人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
(三)場所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設施、設備資料;
(五)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
(六)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資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
(八)防火安全鑑定書;
(九)環保部門噪聲鑑定書。
第十八條 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須具備國家文化部頒發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規定條件。
第十九條 凡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從事演出的演奏人員、表演人員、音響師、燈光師等均須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考核,辦理設有等級的演出許可證。外地演出人員來本市娛樂場所進行演出活動的,須持戶籍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介紹信或有效證件,到本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臨時演出許可證後方可演出。
第二十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聘用未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證的演出人員;
(二)不得接待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三)不得用色情或變相色情方式服務;
(四)不準播唱未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音像製品或曲目;
(五)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酒類;
(六)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午夜2點,通宵營業須報文化、公安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衣冠不整者入場;
(二)在舞池內吸菸;
(三)篡改歌詞或色情表演;
(四)在場內起鬨鬧事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五)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入場。
第二十二條 申請開辦電子遊戲場所,其營業面積市區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電子遊戲場所禁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具有賭博性機種,不準以任何理由進行賭博及變相賭博活動。
第二十四條 電子遊戲場所禁止向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不得私自轉兌經營。歇業、停業須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電影、錄音、錄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電影放映單位必須放映國家正式發行的影片,不得放映非正常渠道的影片。
第二十七條 特供資料影片必須在放映前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後,方可放映。
第二十八條 凡進行有獎放映的單位,須在放映前15日將有關有獎放映的資料報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申請設立音像批發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二)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音像設備和其他設備;
(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20萬元;
(四)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
第三十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錄像放映的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放映場所,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農村放映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二)必須有完好的放映設備,市區放映廳螢幕、顯示器必須超過29英寸;
(三)啟動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農村3萬元);
(四)從業人員不得少於3人(農村2人)。
第三十一條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
(二)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放映設備及檢測設備;
(三)有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2人。
第三十二條 申請開辦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時,須出具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證明檔案;
(四)申請單位業務場所(房屋)使用權證明資料;
(五)申請單位資金來源合法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規章。
第三十三條 凡經營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營由國家認可的音像製品出版社正式發行出版的著作權帶(盤)。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和放映單位必須從所在地音像製品批發單位進貨經營。
第三十四條 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和個人,經營業務廣告內容必須合法、真實。
第三十五條 電影、音像製品的資料帶(片),嚴禁以盈利方式公開放映。如確需放映時,必須有組織的觀看,並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桑那浴、練歌房、卡拉OK歌廳(咖啡屋)、夜總會等娛樂場所及附屬設施所放映的音像製品須經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審檢合格後,方可放映。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壁畫裝飾需將裝飾畫或裝飾照片報市、區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裝飾。
第三十八條 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音像製品嚴禁有下列內容:
(一)泄露國家機密的;
(二)進行反革命扇動的;
(三)宣傳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封建迷信的;
(四)誹謗他人的;
(五)妨礙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
(六)損害和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詆毀國家現行政策的;
(八)其他由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七章 文化藝術培訓
第三十九條 凡開辦有償文化藝術培訓班的單位或個人,須經縣(區)以上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開辦。
第四十條 凡申請開辦文化藝術培訓班的單位或個人,須向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辦班地點與規模;
(二)師資來源與資格證明;
(三)授課內容與教材;
(四)資金來源與收費標準;
(五)辦班負責人與身份證明;
(六)招生範圍與培訓對象。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照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違禁物品及非法所得,並處以6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演出許可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一)在舞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跳熄燈舞及色情陪侍;
(二)允許中小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和電子遊戲場所;
(三)歌舞娛樂場所燈光照度低於規定額度;
(四)設定封閉包廂(包房);
(五)塗改、轉讓、出租、出賣各項文化經營許可證;
(六)擅自將內部觀摩的錄像資料帶(盤)、影片和其他非法錄像帶(盤)進行營業性播映;
(七)擅自放映未經國家允許發行的電影拷貝。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部門會同文化部門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一)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未經允許私自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
(三)擅自刊登名不附實文化娛樂、演出廣告。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決定》,由文化、公安、衛生部門分別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並由公安部門處以1萬至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電子遊戲場所和檯球廳賭博;
(二)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色情服務或演出淫穢、色情節目;
(三)放映、出租淫穢錄像帶(盤);
(四)利用文化經營場所從事賣淫、販毒、吸毒等違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營者,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屢教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一)聘用無證伴奏、伴唱人員和無證參加演出;
(二)場所超過額定人數;
(三)允許精神病人、酗酒者進入娛樂場所;
(四)歌舞娛樂場所內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酒類;
(五)對有礙社會風化現象不加制止;
(六)營業時間無單位負責人在場值班;
(七)違反規定營業時間和私自組織通宵文化經營活動;
(八)拒絕、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五條 罰沒財物時,應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刷的罰沒收據,罰沒財物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其中反動、淫穢物品一律上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訟訴。
第四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公開辦事制度,持文化市場管理有關證件執行公務,避免越權行政行為的發生。稽查人員要提高思想素質和執法水平,不準徇私舞弊、索取財物、收取賄賂,不準亂收費、亂罰款、濫用職權。違者,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圖書、報刊、印刷管理按《遼寧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撫順市文化市場管理規定》(1989年2月23日市政府3號令)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