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為加強廣州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維護社會文化市場秩序,保障社會文化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 發布日期:1991-02-05
  • 發布單位:81904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10號 
檔案信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與分工,第三章 經營活動的管理,第四章 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第六章 附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904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10號
【發布日期】1991-02-05
【生效日期】1991-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州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1990年9月28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1月10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1年2月5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1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維護社會文化市場秩序,保障社會文化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凡以商品形式進入廣州地區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均屬於本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範圍。包括:
(一)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二)音樂茶座歌廳、桌球室、電子遊戲室、電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等娛樂性的經營活動;
(三)藝術表演、藝術展覽等經營活動;
(四)圖書報刊年曆等印刷出版物的經營活動;
(五)字畫的經營活動;
(六)文化藝術培訓經營活動;
(七)其它社會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社會文化市場,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其經營活動必須有益於人民民眾身心健康,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條社會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的方針,支持健康有益的、允許無害的、抵制低級庸俗的、取締反動淫穢的經營活動,保障社會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文化局、市廣播電視局和市新聞出版局是本市社會文化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分別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市、區、縣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實行統籌協調、綜合指導、檢查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市、區、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許可權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主要共同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社會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審批經營項目,辦理經營許可證;
(四)審查或審閱經營項目的內容;
(五)組織稽查活動;
(六)檢查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七)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八)培訓經營、管理和藝術專業人員;
(九)總結交流社會文化市場經營、管理經驗。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會文化管理員,負責協助區、縣行政主管機關對分管的社會文化經營單位、個人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市社會文化市場,實行分類歸口、分級管理,各行政主管機關按照分工範圍,分別做好社會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音樂茶座、歌廳、舞廳、茶座輕音樂隊、桌球室、保齡球室、電子遊戲室、遊樂場等娛樂活動,時裝模特表演、民間藝術表演、藝術展覽、字畫銷售、業務文化藝術培訓、歌舞廳增設的電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及文化系統各種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由文化行政機關管理。
盒式錄音錄像帶、磁碟或以其它物質媒介為載體的各種音像製品的發行、出租、銷售、播放和除文化系統管理外的電子音像伴唱(即“卡拉OK”)廳的經營活動,由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管理。
圖書、報刊、年曆、圖片等印刷出版物的發行、出租、銷售的經營活動,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理。
市、區、縣分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海關、郵政、鐵路、民航、交通等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協同社會文化市場行政主管機關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條經營社會文化服務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行政主管機關申報開辦手續。經行政主管機關審核發給經營許可證(納入特種經營的社會文化項目,須經公安部門審核發給安全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經營者如需改變經營項目、營業範圍、名稱、地點和負責人,以及合併、分立、停業、歇業等,均須報原審批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營業終止手續。
第十一條錄像製品的發行、出租、銷售業務,統一由經批准的文化、廣播電視、國營商業部門指定的主營公司經營。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營業性的錄像放映點,只限於街、鎮以上的文化、廣播電視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所轄的文化娛樂單位(場所)經營。不得以流動形式跨街、鎮播放。個人不得承包或經營錄像放映點。
第十二條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戶,必須是經批准的文化、廣播電視、教育、科研、新聞出版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書店可經營二級批發業務。個體、私營書店(攤)不準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經營圖書報刊發行、出租、銷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購進的必須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的出版物,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進口並允許經營的出版物。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得走私、製作、複製、販賣和傳播內容反動或淫穢的物品。
前款所稱淫穢物品的,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第十五條營業性舞廳不得接納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營業性桌球室和電子遊戲室,非節假日不得向中國小學生開放。
第十六條本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實行稽查制度。各級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機關工作人員憑統一制發的稽查證,進入經營場地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經物價部門核准後可向經營者收取管理費,用於業務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四章 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經營者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進行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
第十九條經營者有權拒絕非管理部門及無檢查證件的人員的檢查;有權抵制非管理部門扣繳或吊銷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經營者因行政管理部門或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遭受不應有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有維護經營場地秩序及制止有悖社會公德行為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有照章納稅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必須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對職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保證安全、文明經營。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執行本條例,守法經營、文明服務有顯著成績者,敢於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有功者,行政主管機關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行政管理人員執行本條例,秉公執法,為促進和繁榮社會文化市場做出顯著成績者,行政主管機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行政主管機關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沒收違法物品和非法收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處以音像製品進貨款或書刊總定價的五倍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並罰。必要時,還應當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未領取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擅自變更或擴大經營項目和場地的;
(三)轉借、出租、買賣、塗改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四)違反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
(五)違反安全規定,或利用經營場所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管理規定,造成秩序混亂的;
(七)拒不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或故意刁難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被處罰者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級機關應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機關的決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被處罰者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九條凡走私、製作、複製、販賣、傳播內容反動和淫穢物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管理人員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專業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國營書店等事業單位主辦的文藝演出、電影放映、電視播出、電台廣播和書刊出版銷售等項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本市過去有關社會文化市場管理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