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經1990年2月28日文化部部務會議通過,由1990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7號《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本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發布日期:1990年3月28日
  • 廢止日期:2017年12月15日
廢止文號,辦法全文,

廢止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57號
《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部長 雒樹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的要求,文化部對“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文化部決定:
一、廢止3件部門規章
廢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號,1990年3月28日發布)。
.......

辦法全文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
(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八日部務會議通過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文化科技是整個文化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推動著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為加強對文化科技工作的管理,促進文化事業的進步與繁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科技管理工作採取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分級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文化部是全國文化系統的科技主管部門。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具體負責全國的文化科技工作,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技術監督局的指導下,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聯繫,進行有關文化科技的指導、協調、規劃、監督、服務工作。文化部各業務司(局)科技管理機構在教育科技司指導下,協助其開展本司(局)的科技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是各地文化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文化部及當地科委的指導下管理本地的文化科技工作。
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內容
第五條 文化科技的內容包括:藝術科技,文物保護科技,圖書館科技,外文出版、印刷、發行科技,文化設施、設備、器材的技術規範化、標準化研究及其他文化科技。
第六條 藝術科技是指藝術教育中的科學選材與科學訓練;演員保健與職業病的防治研究;劇場建設與舞台技術設備,演出服裝、道具及化妝,民眾文化娛樂器材設備,樂器的改革與研製;美術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等。
第七條 圖書館科技是指圖書館管理的自動化;非印刷載體及設備在圖書館的套用;圖書傳送設備的研製;文獻的保存、保護等。
第八條 外文出版、印刷、發行科技是指外文出版、印刷、發行中的計算機軟體及其他技術。
第三章 文化科技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方針、政策,負責起草、報批並監督執行文化科技的方針、政策、法規、技術管理規章等。
第十條 管理文化部直屬研究、設計、開發、服務、檢測中心等科技單位的業務工作,指導全國性文化科技協會、學會、情報網等民眾團體的工作。
第十一條 擬定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研計畫,組織重點項目攻關,管理科技經費和科研物資。
第十二條 組織重點文化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文化系統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獎勵,申報國家技術進步獎和發明獎項目並參與其“文體”類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管理文化科技技術市場,推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和專利事務。
第十四條 推行文化設施、設備、器材的規範化、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在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協調下起草並實施文化藝術的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對文化藝術設備、器材實行技術檢測和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工程項目的論證,負責審查並批准通過技術方案。
第十六條 負責文化科技情報工作方針、政策的擬定,規劃、計畫的編制,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幹部培訓。
第十七條 制定文化科技對外交流計畫,組織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幹部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和科技考察。
第十八條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進修計畫,配合人事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第四章 科技單位的任務
第十九條 文化系統直屬獨立科技單位必須承擔上級下達的科研、設計任務和科技情報、科技標準的研究工作;各科技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 設在文化企、事業單位內的非獨立的科技單位,業務上接受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承擔上級下達的科技任務。
第二十一條 由文化部委託並資助成立的非文化部門的文化科技機構,業務上通過科技契約與文化部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承擔文化科技任務。
第二十二條 文化系統成立的技術委員會、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等是不占編制的非常設機構,其任務是協助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文化技術的諮詢、評議等活動,成員一般由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任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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