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文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07.03由文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03日
  • 頒布單位:文化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化事業發展,推動文化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文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轉化法》)有關規定,並結合文化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轉化推廣是指通過政府行為進行的轉化推廣。運用市場機制進行推廣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政府職能
第四條 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當把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科技主管機構按《轉化法》規定管理、指導和協調文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六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建立文化科技成果年登記制度,定期發布文化科技成果目錄及推廣項目指南。
第三章 推廣項目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由文化部推廣的文化科技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實用技術;
(二)經技術鑑定或技術評估,確屬技術上成熟,並有明顯的創造性,推廣後可產生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實用技術。
第四章 推廣申請
第八條 申請由文化部組織轉化推廣的項目,必須由成果擁有單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科技主管機構審核後,報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審核批准。
第九條 申請由文化部組織轉化推廣的項目,其申請應於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提出。
第十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於30日之內答覆是否同意立項和推廣。
第十一條 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組織轉化推廣的項目的申報日期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報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備案。
第五章 推廣形式
第十二條 經文化部批准的推廣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機構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推廣形式。
第十三條 推廣形式分為:會議推廣、現場會推廣、培訓班推廣、檔案推廣、發布推廣指南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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