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暫行辦法》是2022年9月6日懷遠縣徐圩鄉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懷遠縣徐圩鄉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9月6日,懷遠縣徐圩鄉政府發布《安徽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文化部《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5]27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設立,負責開展農村社會宣傳教育、圖書閱覽、文藝演出、科普培訓、廣播影視、體育健身、娛樂休閒等活動,承擔鄉鎮文化事業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機構,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均應當設立文化站,並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的日常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
第四條 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門對在文化站建設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章 機構和職能
第五條 文化站是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不得隨意合併、變更或者撤銷,不得企業化或變相企業化,不得以拍賣、租賃等任何形式,改變其文化設施用途。
第六條 文化站的主要職能包括:
(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開展普法教育,傳播科技文化知識。
(二)組織開展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為當地民眾提供廣播、電影放映等文化服務。
(三)開展圖書借閱和讀書指導活動,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設備提供數字文化服務,組織建立農村圖書和信息服務網路。
(四)蒐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傳承活動。
(五)指導村文化室和農民文化戶開展文化活動,培養農村文化骨幹。
(六)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
第三章 人員和經費
第七條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數額,應綜合考慮文化站所承擔的職能和工作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確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聘任文化站站長,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公開招聘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文化站站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備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熱愛文化事業。
第九條 文化站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省、市、縣文化行政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掌握相關的管理知識和業務技能,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條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並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參照安徽省民眾文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 文化站工作人員,應當專編、專職、專用。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隨意調離、辭退或者借調。因特殊情況確需調離、辭退或者借調的,應及時聘用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文化站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 文化站的日常運行和業務活動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設施和設備
第十四條 文化站設施包括站舍和內部配套設施。文化站站舍建設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按照“美觀、大方、經濟、實用”的要求,每個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全省統一名稱,統一標識,統一功能。經濟狀況較好、人口較多的鄉鎮可增加面積。
文化站設施建設按照公益性文化服務的性質依法減免各種建設配套費用,建設用地由政府無償劃撥。
第十五條 文化站站舍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範,選址應當在交通便利、位置適中、方便民眾參與的地方,並預留一定的室外活動場地。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當徵得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有條件的鄉鎮可以配套建設文化廣場、標準球場和影劇院等文體活動場所。
第十六條 文化站的配套設施應當合理劃分功能區,並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其室內部分一般應當包括多功能活動室、圖書閱覽室、綜合培訓室、文化共享工程服務室、老年和少兒活動室、體育健身活動室、多媒體播放室等。按照功能劃分相應配備書報刊閱覽設備及培訓室桌椅,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設備(IPTV、電腦、投影設備、移動播放器等),基本樂器、歡慶鑼鼓及當地特色文化活動必需設備,音響、燈光、攝影等設備,體育活動健身器材等。
第十七條 徵用、拆除文化站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應當徵得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市、區)人民
政府批准,並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擇地重建。復建後的文化站基礎設施不得低於原有的規模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出賣處置文化站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文化站的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活動和管理
第十九條 文化站舉辦的文化活動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為農村民眾提供更多優質文化服務。 禁止文化站開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或有損國家榮譽的活動。禁止傳播淫穢色情、邪教迷信以及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 文化站應免費向民眾開放,保證每周5-6天的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農閒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文化站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豐富活動內容。開放時間和活動內容向民眾公示。
第二十一條 文化站在經常性文化活動之外,全年舉辦在當地有影響的大型文化活動不少於4次。
第二十二條 縣文化館、圖書館應當加強對文化站的業務指導,通過人員培訓、上門輔導、文化下鄉等形式,豐富文化站的活動內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開展文化站星級評定活動,按照《安徽省鄉鎮文化站星級評定標準》,定期對全省文化站實施檢查評估,動態管理,評定相應星級,予以掛牌。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文化站應當因地制宜制定圖書借閱、文化共享工程服務、科普培訓等業務工作制度,並制定考勤考核、檔案管理、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文化站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潮等器材,大型活動應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為民眾提供安全文明衛生的活動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街道(社區)文化站(室)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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