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文
(第七十一號)
《
安徽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修訂的條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經營和管理行為,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文化產業,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下列文化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一)營業性娛樂;
(二)營業性演出;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
(四)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經營;
(五)美術品經營;
(六)營業性藝術培訓、藝術攝影攝像;
(七)文化經紀;
(八)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
(九)依法應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文化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全省文化市場發展總體規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經營單位進行合理布局,引導文化經營向產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鼓勵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培育農村文化市場發展,促進農村文化市場繁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開展文化經營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對文化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場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經營活動涉及的信息網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單位登記註冊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
新聞出版(著作權)、電信、交通、衛生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文化市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文化市場進行依法管理和經營中取得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制止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許可和備案
第九條 設立文化經營單位或者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手續。
第十條 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門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依法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舉辦。
營業性演出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售票。
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應當在活動舉辦5日前將展覽、比賽的內容等有關資料報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以外的其他文化經紀單位、營業性藝術培訓以及藝術攝影攝像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2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文化經營活動需辦理消防安全、衛生等許可證件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三章 經營
第十六條 開展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七條 禁止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化經營活動:
(一)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誹謗、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宣揚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內容。
第十八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並在入口處設定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顯著標誌。
設定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在入口處設定限制未成年人入內的顯著標誌,在非法定節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遊戲。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設定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營業性組台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來本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港、澳、台或者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邀請港、澳、台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來本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提供演出場地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法實施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得拒絕實施、中斷運行、擅自修改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在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辦理接入服務時,應當查驗經營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務。
對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終止接入服務;對被責令停業整頓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暫停接入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對網際網路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對含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應當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省文化行政部門報告。
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時間、網際網路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並保存60日。
第二十四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經營的美術品,應當有合法的來源證明。
美術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
第二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藝術培訓,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學條件,有培訓目標和方案,由取得相應資質或者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任教,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 從事營業性藝術攝影、攝像的,不得拍攝、製作色情、淫穢的照片或者錄像製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第二十七條 從事文化經紀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與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二)簽訂虛假契約;
(三)採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偽造、塗改、買賣各種商業交易檔案和憑證;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勞;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文化經營許可證件,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九條 文化經營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或者對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文化經營單位終止營業,應當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文化經營單位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註銷。
第三十條 文化經營單位應當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符合標準,保障經營場所的消防等安全設施能夠正常使用。
營業性演出場所、營業性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文化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法律、專業技術和安全知識。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文化經營行業協會應當做好培訓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並對經營和服務的項目明碼標價。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三條 文化經營單位除依法繳納稅、費外,有權拒絕繳納任何單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費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法定許可權內和上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委託的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文化經營活動實施稽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文化市場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執法行為。
文化市場執法機構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經營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查處文化經營違法行為時,應當相互配合。對文化經營單位作出吊銷、註銷或者撤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等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化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八條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市場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辦理文化經營許可;
(二)對舉報的文化經營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
(三)從事、參與或者變相從事、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四)違反規定收費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挪用、私分收繳物品或者罰沒款;
(六)故意刁難、報復經營者;
(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文化經營行業協會建設;文化經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維護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演出未經批准擅自售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舉辦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內容未經審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按每接納1名未成年人罰款2000元的標準處罰,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第二次接納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納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第三次接納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納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法實施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對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供接入服務、對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停業整頓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終止接入服務或者未暫停接入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立即終止或者暫停接入服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與有關部門規章不銜接、與本省法規不協調以及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要求明顯不適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六、刪去《安徽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將第十條修改為:“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門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
貫徹意見
《安徽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條例》實施,為全省文化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 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下半年主要工作之一,認真抓好。
(一)要深入學習《條例》,做到熟悉內容、領會精神、正確執行。尤其是各地政務中心文化部門視窗工作人員要全面熟悉《條例》內容,準確回答有關行政許可或相關事項的諮詢。
(二)要將《條例》印發到轄區內每一位文化經營戶,組織好他們的學習、培訓,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經營。
(三)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利用公共廣告、宣傳欄、文藝演出、知識競賽、義務諮詢等多種宣傳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努力使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文化市場的繁榮和有序發展。
二、調整文化經營許可事項,建立文化經營備案制度
各地要適應《條例》對文化部門的行政職能和審批事項作出的較大調整,明確管理職責,清理審批事項,規範審批行為。
(一)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依照相關法規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二)營業性演出場所、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演出經紀機構以外的其他文化經紀單位、美術品經營單位、營業性藝術培訓、藝術攝影攝像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依照相關法規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向備案的演出單位和個人發給文化部監製的備案證明,向備案的其他文化經營單位發給省文化廳監製的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附後)。
(三)營業性藝術展覽、文藝比賽應當在活動舉辦5日前將展覽、比賽的內容等有關資料報舉辦地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其中涉外的、兩省以上區域性或全省性活動,由省文化廳審查;兩市以上區域性或全市性活動,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其他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
三、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努力解決突出問題
根據《條例》精神,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加大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力度,努力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一)網咖管理是文化市場管理的重中之重,當前要認真落實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關於“網咖整治第三階段行動”和文化部關於“文化市場集中執法季”的部署,將執法重心和整治重點放在查處網咖接納未成年人和逾時經營等違規問題上,並始終保持嚴看死守、嚴管重罰、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努力實現網咖經營秩序的進一步好轉。
(二)要從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科技創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打擊音像市場走私盜版,不間斷地對批發、零售、出租店鋪進行檢查,深挖違法音像製品的倉儲窩點,大力收繳違法音像製品。在對違法經營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凡涉嫌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前,各地要認真落實今年音像市場整治的各項要求,使“文化市場集中執法季”和“反盜版百日行動”取得實效。
(三)在娛樂演出市場監管中,要堅決制止和查處未經審批擅自進行的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堅決打擊各類色情淫穢表演,並配合公安部門,堅決打擊娛樂場所的“黃、賭、毒”行為。
(四)要督促文化經營單位健全各項安全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對文化經營活動事故的預防和處置,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採取長效措施,建立科學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
(一)進一步完善領導協調機制。文化市場管理要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堅持部門分工負責。要在掃黃打非領導小組和網咖治理協調小組的領導下,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充分凝聚力量,齊抓共管。
(二)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督網路。努力建設一支匯聚社會各方面人士的文化市場義務監督隊伍,切實發揮監督員的作用,爭取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持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積極參與文化市場監管。要管好用好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落實獎勵舉報經費。
(三)進一步支持行業協會建設。要按照《條例》要求,支持、指導文化市場行業協會建設,提升協會地位,擴大協會影響,切實發揮協會在自律、維權和促進行業發展中的作用。
(四)進一步運用先進管理技術。各地要重視運用先進技術進行文化市場監管,加快建立網咖技術監管系統,並逐步以省、市、縣三級網咖監控系統為平台,建立文化市場動態監測網路和管理信息網路,實現文化市場管理電子化和網路化,提高執法能力。
五、建立健全縣級文化市場執法隊伍
根據《條例》管理重心下移的職責調整,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擔負著大多數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監督檢查和對違法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鑒於縣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重不適應管理任務需要的實際,鑒於一些農村文化市場監管薄弱的狀況,各地要按照《條例》關於“對文化經營活動實施稽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文化市場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執法行為”的要求,加強文化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特別要重視健全縣級文化市場執法隊伍。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人事、財政部門匯報文化市場管理職責調整的新情況,以及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和業務經費,逐步改善辦公條件,配備交通和通訊工具,創造必要的執法條件。同時,要加強隊伍的培訓工作,最佳化隊伍的知識結構,提升人員的業務水平。
六、繁榮文化市場,發展文化產業
(一)各地要根據省文化廳印發的《安徽省文化市場“十一五”規劃》,以發展為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重在建設,積極推進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促進先進文化建設與市場經濟和高科技的結合,致力於培育一批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群體,不斷提高文化市場在全省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要著力培育農村文化市場,促進農村文化消費,開發農村自有文化資源,改善農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強省際間、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開拓省外文化市場和國際文化市場,讓安徽優秀文化產品走向全國,走向世界,提升我省文化市場整體形象。力爭到2010年,初步建成門類齊全,結構合理,供求均衡,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有機結合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市場體系。
(二)要樹立科學的文化市場發展觀。文化市場的意識形態屬性和有些項目的負面影響,決定了文化經營必須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尤其是在網咖和電子遊戲項目的發展上,不能盲目追求數量擴張,要充分考慮其特殊性,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當前,網咖發展要依照我廳《關於做好全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總量和布局規劃的意見》的要求,遵循“控制總量、合理布局、擴大規模、最佳化結構”的原則,按照公示、聽證、審批等程式,制定本區域網咖發展規劃。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修訂施行對我省文化市場發展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精神和各項規定,加快文化市場管理法制化、科學化進程,為安徽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文化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