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7日發布,1997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12-01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89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89號
【發布日期】1997-09-27
【生效日期】199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9號)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已經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9月27日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保護文化市場經營者及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滿足社會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
(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體演員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以營利為目的時裝、模特表演活動,營業性組台演出以及民間藝人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及營業性放映活動,社會服務行業的錄像放映活動;
(三)歌廳、舞廳、音樂茶(餐)座、“卡拉OK”廳(含餐飲、洗浴場所附設的“卡拉OK”廳)、夜總會、電子遊戲廳、檯球廳、遊樂場、綜合性娛樂場(宮)及其他新興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四)美術品的收購、拍賣、展銷以及其他形式的銷售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畫店、畫廊及書畫裱褙等經營服務活動;
(五)依法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六)經營性的文化藝術培訓、禮儀慶典承辦活動;
(七)電影發行和經營性放映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鼓勵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適合大眾消費水平的文化娛樂活動;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五條對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規範;
(三)按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批與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培訓文化市場經營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監督、稽查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其他應由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事項。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登記註冊、發放營業執照,查處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於在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揭發違法經營活動的有功人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文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審批
第八條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許可證,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營業。
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負責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審批工作:
(一)中直、省直及其所屬單位申辦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申辦的,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分別由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以及外國人投資興辦的,由為其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級的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省、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文化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審批文化市場經營項目,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法律、法規對於辦結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必須事前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更換許可證;文化市場經營者歇業或者終止營業時,必須到原審批機關備案,交回許可證。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改建、擴建、合併或者分立時,其經營者必須事前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重新領取許可證。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經營者必須按照文化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文化市場經營資格的年度審核。
第三章 經營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照;
(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培訓;
(三)依照批准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務;
(五)禁止賭博;
(六)不得噪聲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
(七)燈光、音響、消防、衛生及其他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許設定封閉、重疊包廂;
(八)依法納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文化市場管理費;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經營者必須維持其經營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消費者和雇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所嚴禁接納中、小學生和其他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上述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禁入標誌。
第十六條從事演出、音像、文物、電影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文化市場經營者有權拒絕各種非法收費、攤派行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照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具體管理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對下級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權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健全文化市場稽查隊伍,提高文化市場管理人員素質,做好文化市場的稽查工作。
第二十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忠於職守,不徇私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務;
(二)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的便利向經營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干涉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四)不得開辦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於在鄉(鎮)、村開辦的文化經營項目和農村電影放映活動,實行扶持和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收取的文化市場管理費屬預算外資金,必須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單位或者個人無許可證從事的文化經營活動予以取締,沒收經營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可視情節處以1000元至3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文化市場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許可證:
(一)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所接納中、小學生和其他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未參加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接受文化市場經營資格年度審核的;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改建、擴建、合併或者分立文化經營場所,事前未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更換許可證的;
(六)燈光、音響及其他經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未按規定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的。
對噪聲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五條發生在文化市場中的賭博和色情陪侍活動,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演出、音像、文物、電影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實施。
第二十八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2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的《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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