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7日發布,1997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12-01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89號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89號
【發布日期】1997-09-27
【生效日期】199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9月27日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檔案全文
(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體演員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以營利為目的時裝、模特表演活動,營業性組台演出以及民間藝人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及營業性放映活動,社會服務行業的錄像放映活動;
(三)歌廳、舞廳、音樂茶(餐)座、“卡拉OK”廳(含餐飲、洗浴場所附設的“卡拉OK”廳)、夜總會、電子遊戲廳、檯球廳、遊樂場、綜合性娛樂場(宮)及其他新興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四)美術品的收購、拍賣、展銷以及其他形式的銷售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畫店、畫廊及書畫裱褙等經營服務活動;
(五)依法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六)經營性的文化藝術培訓、禮儀慶典承辦活動;
(七)電影發行和經營性放映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規範;
(三)按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批與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培訓文化市場經營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監督、稽查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其他應由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事項。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登記註冊、發放營業執照,查處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一)中直、省直及其所屬單位申辦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申辦的,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分別由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以及外國人投資興辦的,由為其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級的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省、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改建、擴建、合併或者分立時,其經營者必須事前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重新領取許可證。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照;
(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培訓;
(三)依照批准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務;
(五)禁止賭博;
(六)不得噪聲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
(七)燈光、音響、消防、衛生及其他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許設定封閉、重疊包廂;
(八)依法納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文化市場管理費;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忠於職守,不徇私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務;
(二)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的便利向經營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干涉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四)不得開辦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一)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所接納中、小學生和其他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未參加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接受文化市場經營資格年度審核的;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改建、擴建、合併或者分立文化經營場所,事前未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更換許可證的;
(六)燈光、音響及其他經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未按規定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的。
對噪聲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