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9年9月8日以文化部令的形式頒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現就貫徹實施《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9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 類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各計畫單列市文化局:
一、高度重視,認真企業文化系統和相關文化單位學習、宣傳、貫徹。《辦法》的頒布,對於提高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務水平,將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納入科學化、法制化軌道,促進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頒布的重要意義,認真制定本部門學習、宣傳、貫徹《辦法》的工作方案,企業文化系統和相關文化單位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學習、宣傳、貫徹《辦法》活動,並將學習《辦法》與學習其它農村文化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法規結合起來,使文化系統幹部職工,特別是縣鄉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站從業人員熟知《辦法》,全面掌握有關條文內容,準確掌握《辦法》的各項規定,從而進一步增強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相關文化單位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把鄉鎮綜合文化站建好、管好、用好,切實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將學習、宣傳《辦法》納入基層文化隊伍培訓計畫,作為文化站長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知識競賽和座談交流等多種方式,組織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館、圖書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從業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和相關政策法規,全面掌握文化站相關政策知識,明確文化站的職能和任務,認真落實《辦法》的各項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基層民眾服務。
三、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宣傳渠道,加強《辦法》的宣傳工作。各地要積極與新聞媒體等進行溝通,通過報紙、電視台、電台、網際網路等播發訊息,或開展專題宣傳報導,重點宣傳新中國成立60年來,在鄉鎮文化站崗位上默默奉獻、做出突出成績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工作隊伍,讓廣大基層民眾了解文化站,理解和支持文化站的工作,並積極參與文化站開展的各項活動,更好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務。各級民眾藝術館、文化館、圖書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要通過板報、櫥窗等方式,在設施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辦法》內容,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辦法》的各項規定和主要內容。要通過宣傳,使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和任務,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更加關心、支持文化站建設,積極營造文化站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根據本地實際,加緊制定本地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政策法規。《辦法》針對農村文化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文化站規劃建設、職能服務、經費保障、人才隊伍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加緊制定本地貫徹落實《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順利開展。
五、按照《辦法》和有關農村文化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法規,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各省(區、市)文化廳(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組織一次全省(區、市)貫徹落實鄉鎮綜合文化站相關政策法規情況的專項檢查工作,對照《辦法》和相關政策法規,查擺不足和困難、問題,提出督查意見,以及本地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對策和措施。
各省(區、市)文化廳(局)要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方案,並與專項督查報告一併於2010年2月1日前報送我部社會文化司。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