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是為規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更好地發揮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文化和旅遊繁榮發展,結合江西省實際情況,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6日,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各廳直單位,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經廳黨組會研究,對原江西省文化廳2016年印發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6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更好地發揮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文化和旅遊繁榮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和旅遊工作的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緊緊圍繞我省文化和旅遊重大現實問題,大力推動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和旅遊研究,為文化強省、旅遊強省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諮詢。
第三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面向全省,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成立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藝規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領導與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和旅遊研究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2.確定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年度選題方向,審批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3.管理、監督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的使用,籌措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
4.審定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章;
5.評選和獎勵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
6.負責文化藝術科研成果的推廣轉化工作;
7.領導省藝規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8.指導、協調設區市級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工作;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藝規辦”)是省藝規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教育處,主任由分管副廳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和落實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和旅遊研究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年度資助預算和項目選題方向;
2.管理監督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實施和項目資助使用;
3.負責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評審、管理、成果鑑定、驗收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4.制定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有關規章和管理辦法;
5.組織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工作;
6.組織開展有關文化藝術科學的學術研討活動;
7.調研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研究現狀,組織交流全省文化藝術科學研究信息及管理經驗;
8.承辦省藝規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各高等院校、江西省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文化旅遊研究機構及文旅企事業單位,作為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接受省藝規辦的指導、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本單位文化藝術科學研究人員申請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2.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研究成果是否達到鑑定標準進行初審並對鑑定申請簽署意見;
3.將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作為本單位科研重點,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支持項目研究;
4.定期檢查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和項目資助的使用;
5.配合省藝規辦對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實施和項目資助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6.參與重大項目聯合攻關的協調工作;
7.完成省藝規辦委託的其它有關任務。
第三章 項目類別
第七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設有重點招標項目、年度項目、委託項目等項目類別。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
重點招標項目資助我省文化和旅遊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
年度項目包括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文化和旅遊發展具有支撐作用的基礎研究和指導意義的套用研究。
委託項目資助因文化和旅遊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八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類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文旅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
第九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通過項目選題方向明確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範圍。
第十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選題,以發布年度項目指南的方式進行。年度項目指南在組織該年度項目申報時同時發布。委託項目可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向省藝規辦提出申請,經省藝規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後,作為委託項目立項。
第四章 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申請人(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3.申報重點招標項目,應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申報一般項目,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申報青年項目(包括課題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具體以當年的申報公告為準);
4.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當年只能申報1項課題,有在研課題且未完成結題鑑定者不得申報;
5.項目選題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規定。
第十二條 申報程式
申請人申請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1.省藝規辦在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網站(dct.jiangxi.gov.cn)上發布申報公告。
2.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各高等院校、江西省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文化旅遊研究機構及文旅企事業單位均可申報。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負責對本地區的申報項目按要求進行審核後向省藝規辦匯總推薦申報,各高等院校、廳直單位審核後直接報省藝規辦。
3.申報人按要求在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中填報,所在單位和各設區市認真審核提交,並將相應紙質稿報送省藝規辦。
第十三條 省藝規辦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先進行資格審查,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的,實行評審會場封閉式管理和全過程錄音錄像;以網路方式評審進行的,依託業務系統實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按照項目選題要求,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方案的可行性等四個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報人和課題組成員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項目資助使用計畫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平、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省藝規辦對評審結果進行覆核,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和資助金額,報省藝規領導小組審定。
省藝規辦對擬立項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天,在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藝規辦實名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對於批准立項的項目,由省藝規辦發出《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立項通知書》。
第五章 項目資助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責任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責任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省藝規辦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省藝規辦對各單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並適時公布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 對立項的重點招標項目、年度項目(含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委託項目給予適當的資助。項目資助主要用於項目開展所需的資料、數據採集、差旅、會議、專家諮詢、勞務、印刷、出版補助等方面。
第十九條 資助補助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里有關財經紀律的要求執行。項目負責人應充分利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對項目研究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後,省藝規辦將項目資助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資助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重點招標項目資助分兩期撥付,第一期立項時撥付60%,第二期待項目結項時撥付餘下的40%;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資助正式確定立項時一次性撥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項目資助。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變更科研管理及財務管理部門的,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報省藝規辦批准。
第二十二條 研究成果的鑑定費由項目負責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自行終止項目研究或因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而被撤銷項目者,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負責退回資助經費。
第六章 項目管理和鑑定驗收
第二十四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年度項目(含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且不允許辦理延期;重點招標項目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完成,且不允許辦理延期或變更研究內容。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須在結項時間前六個月提出),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藝規辦審批:
1.變更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
2.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3.變更最終成果形式(根據經費情況和課題難度可以由低往高調,例如研究報告可以變更為專著,但專著不能變更為研究報告);
4.中止研究協定。
第二十六條 為科學評估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研究成果由省藝規辦組織評審,報省藝規領導小組審定,方可正式結項。
選定鑑定專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鑑定專家需在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2.每個項目的鑑定專家一般為3-5人;
3.同年度內,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有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申報項目或在研項目的不能擔任該項目的鑑定專家;
4.課題組不能參與選擇本項目的鑑定專家,也不能參與鑑定的具體事務;
5.鑑定組織者須對鑑定專家的人選、鑑定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並簽訂保密協定,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過結項鑑定: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3.第一次鑑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時間必須是第一次鑑定後半年),仍未能通過;
4.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5.與批准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
6.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申請結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立項課題的結項要求
1.論文要求:
(1)年度項目(包括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原則上要求2篇以上公開發表的與課題研究緊密相關的論文或專著,項目負責人至少應有1篇第一署名的論文。
(2)重點招標項目:原則上要求2篇以上公開發表的與課題研究緊密相關的論文或專著,其中至少應有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論文。該“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論文”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CSSCI(含擴展版)、CSCD(含擴展庫)的期刊論文,以書號出版的CSSCI集刊論文,以及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複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的論文,和SCI、SSCI、EI、A&HCI收錄的論文。
2.同一層次課題標註只能用作一次結題成果(國家級課題除外),篇幅2個版面及以上方計1篇論文(論文需能在中國知網、萬方數據或維普網驗證)。
3.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專著,一律要求註明項目編號、課題來源。
4.提交結題的論文成果必須正式發表,錄用通知不得作為結題條件。
二、2023年以後(含2023年)立項的課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通過結題鑑定:
1.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立項課題的結項要求的;
2.提交結題的研究成果通過會議評審或答辯評審,並被省文化和旅遊廳吸收採納。
第二十九條 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的項目可申請免於鑑定。
第三十條 驗收合格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當註明受到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否則,將追回資助資金,並且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一條 驗收結項材料應包括:鑑定申請書、成果鑑定表、項目成果和有關材料。驗收合格的,由省藝規辦頒發《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結項證書》。
第三十二條 各類項目應按照計畫完成時間申請結項,對逾期未完成的項目實行定期清理制,清理期一般為立項後3年(如:2023年清理2020年(含)前立項的項目,依此類推)。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省藝規辦管理監督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實施,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1.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
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藝規辦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藝規辦可作撤銷項目決定;項目被警告、撤銷或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1)不按照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2)擅自變更研究內容的;
(3)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在延期期限內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6)違規使用、侵占、挪用項目資助的。
2.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藝規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取消該單位當年送審項目資格:
(1)未對申報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2)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職責的;
(3)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4)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5)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6)不配合省藝規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7)截留、挪用項目資助的。
3.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藝規辦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1)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
(2)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
(3)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信息的;
(4)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5)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4.省藝規辦工作人員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藝規辦依法依規提請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追責問責:
(1)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
(2)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信息的;
(3)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4)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四條 省藝規辦建立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的信譽檔案,並將其作為批准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藝規辦研發和完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並將項目申報、立項、重要事項變更、年度檢查、項目鑑定、成果管理等工作逐步納入管理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藝規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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