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政府採購供應商可以由不同屬性的行為主體擔任,既可以來自於境內,也可以來自於境外,還可以不同的組成形式出現,這就涉及一個如何對其加以分類的問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政府採購供應商進行不同角度的分類。
根據供應商的基本屬性,可以將其劃分為法人供應商、其他組織供應商和自然人供應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指具有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承擔
民事義務和責任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是依法設立的一種社會組織,擁有自己的財產、組織機構,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法人,一類是機關、公共事業和社會團體法人。顯然,企業法人不僅是政府採購當然的供應商,而且是政府採購主要的供應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團體,同樣有可能給採購人提供
有償服務,因此,同樣可以成為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營組織等。
自然人供應商是一種特殊的供應商群體。
自然人是個人主體及居民的總稱,包括本國公民和外國籍人士。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人也都屬於自然人。自然人參加政府採購的相關活動,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特別是要能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作為社會的基本主體,同樣具有提供採購人所需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因而也是當然的政府採購供應商。
不同主體的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過程中應該適用不同的要求。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供應商,除要求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外,還要求有健全的
財務制度等,而對於
自然人,這樣的要求顯然是不現實的。
在政府公開的採購活動中,根據供應商參加投標與否、中標與否,可將供應商分為潛在供應商、投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在政府採購中,採購人發布招標公告並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所有對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感興趣、並有可能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都被稱為潛在供應商;回響採購人招標公告,購買招標檔案,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被稱為投標供應商;經過
開標、評標中標的供應商,則被稱為成交供應商,也可以稱為中標供應商。
(3)國內供應商和國際供應商
根據供應商的國籍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內供應商和國外供應商。與
採購人同屬一國的,是國內供應商,與採購人分屬不同國籍的,稱為國際供應商。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支持採購國內產品,只有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才能採購國外產品。因此,我國的政府採購將更多地面向國內供應商。
(4)單一供應商和聯合體供應商
根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的形式不同,可將其分為單一供應商和聯合體供應商。單一供應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聯合體供應商則是指兩個以上的供應商以聯合體的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我國《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
自然人可以組成供應商聯合體,一起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權利
政府採購供應商應該享有一系列正當合法的權利,這些權利在參與政府採購的過程中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供應商的權利主要包括:
(1)平等地取得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任何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要求,都可以成為政府採購的
潛在供應商,有權參與政府採購競爭。通常情況下,為了保證政府採購的質量,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或
集中採購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要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只有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政府採購競爭。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必須平等地對待供應商,不能設定特定的、歧視性的條件阻止供應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應商的資格。
(2)平等地獲得政府採購信息。政府採購作為社會
公共採購,供應商有權平等地獲得政府採購的商業機會,而獲得這種機會的前提是平等地獲得政府採購信息。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要求,
採購人進行
公開招標採購,必須在國務院政府採購管理監督部門指定的全國媒體上公開發布政府採購信息,以使供應商能夠及時、便利地掌握相關訊息。
(3)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採購的競爭。政府採購供應商,只要擁有合法的資格,便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競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擾和阻止,不得通過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地方
保護性條款和行政干預的方式,歧視和排擠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供應商有權根據採購人的要求,自主地決定投標報價和編制投標書,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無權干涉或阻撓。此外,按照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供應商還可以與其他供應商、自然人聯合組成供應商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競爭。
(4)如果是招標採購,供應商應有權在正式投標前,就招標檔案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和質疑,特別是有權就招標檔案中一些有歧視性或模稜兩可出現誤導的內容提出問題,採購人或
集中採購機構應該及時做出答覆。招標檔案發出後,如果內容有修改,供應商有權要求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及時將修改後的內容予以通知。
(5)自主、平等地簽訂
政府採購契約。供應商中標以後,有權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自主地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要求政府採購機關或採購人遵守承諾,嚴格履行契約。在政府採購機關或採購人變更或修改契約時,供應商有權要求就
契約變更和修改進行協商,以維護自身正當的權益。所謂自主的簽訂
採購契約,是指在簽訂
正式契約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招標檔案中所規定的中標條件,不得以各種理由增加
中標供應商的負擔。同時,供應商在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時,與採購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採購人或者
集中採購機構不得以管理者的身份凌駕於供應商之上,並以此侵犯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6)供應商有權要求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保守自身的
商業機密。首先,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市場競爭過程,需要接受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的資格審查,投標過程中需要對一些內容作特殊說明,可能有一些內容涉及供應商的
商業秘密,如果是採購人必須了解的內容,供應商有義務按照規定提供,但作為採購方,應該遵循供應商的正當要求,保守供應商的商業機密。其次,在談判採購中,採購人針對不同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在這個過程中,採購人對於供應商的談判內容、談判條件等,同樣負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7)有權監督政府採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供應商是政府採購工作最有力的監督者,在
政府採購監督方面,只有供應商積極參與,政府採購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應商應該有權了解政府採購機關採購的方式、程式和步驟,有權了解招標、評標的內容、方法和過程,有權知道中標單位的名稱、中標條件和簽約內容,有權查閱政府採購的記錄,有權關注中標企業的契約履約情況,有權檢查和核實政府採購的採購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採購的法規政策的要求。
(8)供應商如果認為
政府採購程式、結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害,有權按規定的途徑向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仲裁機關或司法機構提出質疑、抗議或申訴,從而有權提出索賠要求。
(10)經採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採購契約。同時,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律並沒有禁止供應商
轉包契約的做法,這也意味著,如果供應商轉包契約也是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規定的。
(11)其他應享有的合法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以外,供應商還可以依法享有其他一些權利,如可以拒絕採購人或者
集中採購機構的各種濫收費行為,可以拒絕各種不當利益要求,等等。
供應商的權利,是政府採購管理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一方面,政府採購是社會公眾的採購,不僅採購數量十分巨大,而且競爭機會比較公平,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強、信譽程度高,對供應商有著很強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數供應商都會對政府訂單產生濃厚的興趣。但是,另一方面,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又常常會處於“弱勢”地位,供應商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是因為在市場進入“
買方市場”以後,政府作為買方,占有交易上的優勢,供應商處於有求於人的一方,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二是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以社會的領導者和組織者的面貌出現的,在政府作為採購者出現時,儘管屬於民事契約範疇,但政府部門仍然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強者地位自居。作為供應商則容易習慣於接受政府的領導與管理,即使遇到一些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也會產生自認倒霉的想法,而這種想法所導致的結果,又可能使供應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損失。
實際上可以說,保護供應商的正當利益,也是在保護
政府採購人的利益。如果政府採購不能規範進行,經常侵害供應商的正當權益,供應商做出的反應,要么遠離政府採購市場,要么按照採購者的喜好以不正當的手段來參與政府採購競爭,這些同樣會對政府採購的採購人造成損害。
義務
政府採購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過程中,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供應商的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各個方面:供應商必須遵守政府採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包括《政府採購法》,國家及相關行業、各個地區的政府採購規章制度;按規定接受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審查,並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滿足
採購人或者
集中採購機構的正當要求,如遵守
採購程式,按要求填寫投標檔案並保證投標檔案的內容真實可靠,遵守評標紀律,按
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答疑;投標中標後,供應商應該按規定的程式與
政府採購機構或採購人簽訂
政府採購契約並嚴格履行,等等。
管理
一、政府採購供應商的資格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
二、政府採購供應商的資格審查
由於
政府採購項目金額大、數量多,而供應商既有法人也有
自然人,同為某種項目的供應商,其資質、信譽、技能方面存在很大差異,為確保採購項目的質量,政府採購活動中要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採購到真正符合要求、價廉物美的商品、項目和服務。
有關供應商資格審查的具體操作方面,國際政府採購的規則及我國的做法有如下內容。
第一,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採購示範法》及世貿組織《
政府採購協定》的有關規定。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採購示範法》第6條規定了供應商的資格:具有履行
採購契約所需的專業技術資格、技術能力、財力資源、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經驗、聲譽和人員;具有訂立契約的法定權力;並非處於無清償能力、財產被接管、破產或結業狀態,其事務目前並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員進行管理,其業務活動並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成為法律訴訟的主體;履行了繳納本國稅款和社會保障款項的義務;在
採購過程開始之前(由頒布國規定的一定時限)一定期間內該企業未被判犯有與假報或虛報資格騙取採購契約有關的任何刑事犯罪,其董事或企業主要成員也未被判犯有與其職業行為有關的或與假報或虛報資格騙取採購契約有關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由行政部門勒令停業或被取消資格程式取消資格。
在不損害供應商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或
商業秘密的權利的前提下,採購人可要求參加採購過程的供應商提供採購人認為有用的適當書面證據或其他資料,使採購人得以確信該供應商符合上述資格標準。
世貿組織《
政府採購協定》第8條規定了供應商資格審查程式,要求參與採購程式的條件應限於那些與保證供應商履行契約能力有重要關係的方面。對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所規定的條件包括:資金擔保、技術資格和確定供應商資金、商務和技術能力所需的資料以及資格審查的證據。
第二,我國政府採購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供應商資格的審查或確認由採購人負責。在具體採購活動中,採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證明其履約能力的檔案,如資質要求:供應商要提供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業績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之前在相關行業完成的項目、效果和用戶評價等檔案以備審查或確認。
(1)由供應商提交能夠提供的
資質證明檔案。在法律規定的供應商條件中,有的供應商自身可以提供,有的主要涉及政策性要求的條件,需要有關部門提供。採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方式提供。採購人審查完供應商資格後,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
採購商若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的,採購人應及時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取消其資格,並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
(2)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方式。採購人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採取集中審查和分散審查兩種形式。集中審查可以由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制定供應商資格審查辦法,再由執行機構統一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並建立供應商信息庫,經審查合格的供應商可列入政府採購供應商庫,對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可規定3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採購活動時可在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相關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而不必每次採購都要進行資格審查。分散審查就是由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具體採購活動時根據採購項目特點和技術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自行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二是採用
兩階段招標方法,即先進行資格招標,通過資格招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格,然後再進行商務招標,只有在資格招標中通過資格評審且具備商務投標資格的供應商才能參加商務招標的投標,這種方式適用於對供應商有特定條件要求的採購項目。
三是在採購活動實施過程中,要求供應商在參與投標(或談判、報價)時將資格證明檔案隨投標檔案(談判檔案、報價檔案)一併送採購人,採購人在評標(談判、評價)時,先查閱其資格證明檔案,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或評審,只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
廢標(談判資格或報價無效)處理,不予評審。
(3)資格審查結果的有效範圍。採購人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的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為避免重複審查,採購人應將供應商審查結果在
財政部指定的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在規定時間內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其他採購人在採購相同或勞務類似項目時,對已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
相關責任
政府採購對
供應商管理的重點,除必須維護供應商正當合法利益以外,就是要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與管理。供應商作為政府採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提供者,其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其供應行為和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的要求,對這些問題的審查和監管,在實現政府採購科學化的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便於對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和監控,這裡特對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列舉和歸類:
(1)虛假資格材料。在供應商資格中審查中,虛報自身的技術、經濟實力,提供
虛假財務報告,誤導資格審查人員和評審等。
(2)為達到不正當目的相互
惡意串通。這種惡意串通包括:供應商與採購人或
集中採購機構串通,由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提出有利於特定供應商中標的要求: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以不正當的手段排擠其他供應商。
(3)向採購人、
集中採購及評審等相關人員行賄,以獲取不正當利益。行賄行為最容易引發
政府採購的不公正問題,導致採購低質量與低效率等嚴重問題。目前我國社會各界比較關心的“集中腐敗”的問題,最容易出現在這個環節。
(4)採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商投標、中標。有些供應商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或者利用“領導權威”,或者利用“地緣優勢”,干擾其他供應商投標。據報載,某地黑社會性質操縱的企業,為了中標,竟然組織打手現場威脅其他投標供應兩,居然以並不優惠的條件中標。
(5)投標截止期過後,中途無故撤銷投標。供應商在遞交投標檔案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如投標後發現如果中標可能會出現虧損等,決定中途撤銷投標,這樣做勢必影響正常的投標秩序,因此,也是一種不正常行為。
(6)不遵守招投標相關紀律。有些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遵守招投標紀律,典型的如在評標現場無理取鬧,破壞招投標秩序等。
(7)中標後無故放棄契約。有些供應商雖然參加投標並最後中標,但中標以後,可能會因一些特殊原因,例如擔心此種條件簽訂契約會虧損,或者擔心履行契約有困難,以及中標後與中標前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因而拒絕簽訂契約。
(8)擅自中止、
終止契約。供應商在簽訂契約以後,由於主觀或客觀上的原因不認真履行契約,或者中途中止契約,甚至徹底終止契約。
(9)擅自降低標的功能標準或改變功能結構。供應商在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時,擅自降低原來規定的功能標準,改變功能結構,使政府採購原有的功能要求得不到保證。這種情況更多地發生在
工程採購和較為複雜的
貨物採購方面。
(10)運用法定標準以下的材料。運用法定標準以下的材料,是採購領域最經常發生的問題之一。一種情況是運用契約規定標準以下的材料,而另一種更壞的情況是,運用假冒偽劣材料,導致採購質量嚴重下降,甚至可能導致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我國近幾年出現的一些較為嚴重的“
豆腐渣工程”,大部分都與運用偽劣材料有關。
(11)故意供給不足。故意供給不足,就是通常所說的“短斤少兩”。供應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很容易在供給分量上做手腳,運用不同的方法減少供應。
(12)提供虛假的進度報告。政府對工程或複雜、大型的貨物採購項目,需要進行不斷地跟蹤監控,要求供應商定期、如實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其中包括項目的質量、造價、與預計工期的比較等內容。如果供應商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或者出於某些特殊目的,做出不負責任的虛假報告,可能會對政府採購工作帶來嚴重損失。
(13)擅自把中標項目或
契約轉讓、轉包、分包。供應商將獲得的契約項目進行轉讓、轉包、分包,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特別是有些供應商,其參與投標競標的日的,並不是為了自己去完成,而是想通過轉讓契約,或者分包、轉包,以此作為獲利的手段。但是,另一方面,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契約轉讓、分包、轉包很容易由於中間環節過多導致採購質量下降等嚴重問題。就我國《政府採購法》來看,允許供應商對契約進行分包,但同時也做出了較多的限制規定,而不能隨意進行;而對於轉讓和轉包,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轉讓和
轉包契約的行為如果發生,也必須是在徵得採購人或
集中採購機構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同時還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14)拖延交工、交貨日期,延緩執行契約的期限。供應商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可能因為客觀原因而不能及時交工、交貨;也可能是由於主觀不努力、
不作為造成的;更有甚者,可能故意不按時交工、交貨。應該說,不管是什麼原因,供應商不能按期交工、交貨的行為,都是違反採購契約的行為,並且都會不同程度的造成採購損失,因此,都應該追究責任。而對於一些故意不認真履行契約,對
政府採購造成重大損失的供應商,更需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
(15)拒絕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方面可能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應該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進行處罰,並要重點加強管理與防範。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法》對於供應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取消投標資格、扣除保證金、罰款、沒收
非法所得、經濟賠償、納入供應商“黑名單”、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吊銷營業執照等,對構成犯罪的行為,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