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612號印發《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信用評價、評價標準、結果套用、附則5章程26條,由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稅總函〔2015〕61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稅總函〔2015〕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加強國稅系統政府採購管理,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國稅系統政府採購工作實際,稅務總局制定了《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管理辦法
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提高供應商政府採購誠信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國稅系統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稅務總局和省以下各級國稅局(以下統稱國稅系統)對供應商的政府採購信用進行評價、歸集、確定和套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稅系統批量集中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批量採購)、電子平台採購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採購)所有投標和回響供應商。
供應商包括原廠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參與採購活動信用及其代理產品信用統一納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採購、電子採購後續供貨商和服務商的履約信用,統一納入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信用管理。
第四條 供應商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政府採購規定進行處罰後,納入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五條 信用評價,是指各級國稅局對參加批量採購、電子採購的供應商的誠信度進行鑑別和打分。
第六條 信用評價實行跟蹤問效,按項目進行,按年度統計。
第七條 信用評價覆蓋採購環節、履約環節、質疑投訴環節和後續審計檢查環節全過程。
第八條 信用評價應當在採購項目結束後即時進行。因項目進度或質保期較長等原因,採購環節延時或跨年度的,可以根據前期供應商信用進行評價,或按統一標準或指標平均分值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第九條 採購環節、質疑投訴環節和審計檢查環節的信用評價由稅務總局統一進行,履約環節的信用評價由省以下各級國稅局分別進行。
信用評價由各級國稅局採購部門會同使用部門共同進行,由採購部門統一組織和協調,評價結果報同級國稅局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信用評價採取電子評價和紙質評價相結合方式,以電子評價為主、紙質評價為輔。
電子評價在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上進行。
第十一條 稅務總局每年對各級國稅局評價情況進行歸集統計,並於每年4月底前匯總上年度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應當以政府採購規定和契約條款為制度依據,以供應商履約行為為事實依據。
第十三條 供應商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稅務總局申請覆核。稅務總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評價情況進行覆核。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設定違法違規、項目實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基層反映等評價指標,實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問題,實行定性評價。
違法違規問題,是指供應商在採購、被質疑投訴和審計檢查過程中,存在欺詐、腐敗、圍標串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項目實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和基層反映,實行定量評價。
第十七條 定量評價按百分制進行量化打分,按指標重要性設定分值權重。
指標分值權重占比分別是:項目實施20%,產品質量30%,售後服務30%,基層反映20%。
第十八條 每個量化指標細化若干二級指標。二級指標及分值在《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中明確(見附屬檔案)。
第十九條 根據量化指標得分情況,供應商分為A、B、C三級信用。
A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90分以上的供應商,B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60分至90分的供應商,C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供應商。
對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違法違規問題的供應商,直接判定為C級信用。
第四章 結果套用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結果套用以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為原則,對不同信用等級供應商實行差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A級信用供應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批量採購、電子採購項目綜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最高分;
(二)在批量採購項目詢價、競爭性談判及招標採購最低評標價法評審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三)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在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入圍時免除資格審查;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適當降低或免繳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五)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推介表揚。
第二十二條 對B級信用供應商,在招標採購綜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平均分。
初次參加國稅系統批量採購、電子採購供應商,視同B級信用。
第二十三條 對C級信用供應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招標採購綜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最低分;
(二)對其進行約談,敦促整改;
(三)連續3年被評為C級信用供應商,責令其從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中退出。
(四)連續3年被評為C級信用供應商,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批量採購、電子採購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
評價項目: 評價供應商: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定標準 | 主要問題描述 | 得分 |
1 | 項目實施 (20分) | 實施方案 | 3 | 實施方案好,完整詳細的,得3分; 實施方案一般的,得1-2分; 實施方案較差的,不得分。 | ||
2 | 及時送貨 | 5 | 提前送貨的,得5分; 按時送貨的,得1-4分; 未按時送貨的,不得分。 | |||
3 | 送貨到位 | 4 | 送貨到位的,得4分; 送貨基本到位的,得1-3分; 送貨不到位的,不得分。 | |||
4 | 安裝調試 | 5 | 安裝調試好的,得5分; 安裝調試一般的,得1-4分; 安裝調試不好的,不得分。 | |||
5 | 整改情況 | 3 | 整改到位的,得3分; 整改一般的,得1-2分; 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分。 | |||
6 | 產品質量 (30分) | 開箱 合格率 | 5 | 合格率=100%的,得5分; 95%≤合格率<100%的,得1-4分; 合格率<95%的,不得分。 | ||
7 | 外觀質量 | 4 | 外觀完好、無破損的,得4分; 外觀有微小破損,不影響使用的,得1-3分; 外觀有破損,且影響使用的,不得分。 | |||
8 | 產品功能 | 6 | 符合採購要求的,得6分; 不完全符合要求(有微小差異)的,得1-5分; 不符合採購要求(有較大差異)的,不得分。 | |||
9 | 產品性能 | 8 | 符合採購要求的,得8分; 不完全符合要求(性能稍弱,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得1-7分; 不符合採購要求(有較大差異)的,不得分。 | |||
10 | 故障率 | 7 | 故障率為零的,得7分; 故障率不超過5%的,得1-6分; 故障率超過5%的,不得分。 | |||
11 | 售後服務 (30分) | 回響時間 | 4 | 回響及時的,得4分; 回響一般的,得1-3分; 回響較慢的,不得分。 | ||
12 | 維修速度 | 6 | 維修速度快的,得6分; 維修速度一般的,得1-5分; 維修速度慢的,不得分。 | |||
13 | 維修質量 | 6 | 維修質量好的,得6分; 維修質量一般的,得1-5分; 維修質量差的,不得分。 | |||
14 | 備機備件 | 5 | 及時更換備機備件的,得5分; 能夠更換備機備件的,得1-4分; 不能更換備機備件的,不得分。 | |||
15 | 巡檢回訪 | 4 | 半年巡檢回訪的,得3-4分; 一年巡檢回訪的,得1-2分; 沒有巡檢回訪的,不得分。 | |||
16 | 服務態度 | 5 | 服務態度好的,得4-5分; 服務態度一般的,得1-3分; 服務態度差的,不得分。 | |||
17 | 基層 反映 (20分) | 項目實施 | 6 | 沒有反映問題的,得6分; 反映問題不大,且不超過5次的,得1-5分; 反映問題超過5次的,不得分。 | ||
18 | 產品質量 | 8 | 沒有反映問題的,得8分; 反映問題不大,且不超過5次的,得1-7分; 反映問題超過5次的,不得分。 | |||
19 | 售後服務 | 6 | 沒有反映問題的,得6分; 反映問題不大,且不超過5次的,得1-5分; 反映問題超過5次的,不得分。 | |||
- | 合計 | --- | 100 | --- | --- |
評定單位: 評定人: 評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