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廣州市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發布文號:穗財采〔2002〕243號
  • 發布日期:2002-03-11 
  • 生效日期:2002-03-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穗財采〔2002〕243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強化政府採購的監督和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2001年進一步加強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工作的通知》以及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是指經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認定,具備向政府採購活動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招標代理機構等。
第四條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實行資格登記制度,經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可以登記成為廣州市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第五條廣州市財政局是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供應商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委託廣州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稱集中採購機構)對供應商進行分類登記和檔案管理。
第二章供應商資格登記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供應商資格登記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資金和財務狀況;
(四)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資金;
(六)申請登記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供應商資格的申請與登記
第七條申請供應商資格登記時,應填寫《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申請表》,並向集中採購機構提供以下資料(原件驗證後退還):
(一)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四)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憑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原件和複印件;
(六)特許經營許可證書、業務資質證書、品牌授權代理證書等原件和複印件;
(七)公司簡介及公司經營的產品詳細目錄。
第八條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供應商資格登記的,應向集中採購機構出具有關各方簽署的聯合協定等證明檔案。
第九條集中採購機構在受理供應商的資格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將經過管理部門審核的《廣州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申請表》一份發給供應商,並將符合資格的供應商建立檔案。
第四章供應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在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享有參與權、競爭權、交易權、投訴權和訴訟權。
第十一條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進行操作;
(三)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四)登記資料如有變更,及時書面報告集中採購機構;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供應商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管理部門定期對供應商資格進行驗證。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將其行為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能申請資格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其他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或串通的;
(二)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向其他政府採購當事人、評審、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小組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中標後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或不按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的;
(六)登記資料變更或需要終止資格,不及時辦理資格登記變更或終止手續的;
(七)拒絕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廣州市財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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