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財政廳印發《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供應商實行註冊登記制度,並統一進行資格審查和誠信考核管理。

《辦法》還規定,供應商的註冊審查、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多點受理、授權審查”和“管用分離、互認共享”的原則。

根據《辦法》,供應商註冊時,應將基本情況、相關資質、出資人和分支機構、集中採購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等等基本信息登記入庫。

該《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 位置:安徽省
  • 發布單位:財政廳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日起
目錄內容,採購制度,

目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應商註冊條件及註冊程式
第三章供應商註冊登記一律實行網上申請
第四章集中採購機構需提交的資料
第五章 供應商庫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採購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範供應商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切實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安徽省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本辦法所稱的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三條 供應商實行註冊登記制度,並統一進行資格審查和誠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通過“相關指定網站,向其工商註冊或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所在地的集中採購機構提交註冊申請。

第四條 供應商的註冊審查、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多點受理、授權審查”和“管用分離、互認共享”的原則。 凡按本辦法規定在本省任何一地註冊入庫的供應商,其供應商資格和註冊登記信息在全省範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等應當相互予以確認,並實現共享。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供應商庫及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和管理,並對省本級註冊供應商進行監督管理;各市、縣(區)財政局負責本地區註冊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各級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註冊供應商的信息維護和參加本地區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的誠信記錄。
第二章 供應商註冊條件及註冊程式

第六條 申請註冊加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供應商註冊登記一律實行網上申請,並在註冊成功後30日內,向註冊地集中採購機構提供書面註冊材料,逾期不提供書面註冊材料的,集中採購機構可以對供應商註冊登記信息予以刪除。申請網上註冊登記,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登入“指定相關網站,通過網站提供的註冊功能如實填寫註冊登記的相關信息,登記並掃描錄入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信息,並認真核對準確;

(二)註冊申請提交後,將系統生成的“供應商註冊申請表”列印兩份,連同掃描錄入資料的複印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書面報送註冊地集中採購機構審核;

(三)集中採購機構在收到供應商紙質材料後,對供應商網上提交的信息與書面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一致性審核;

(四)供應商加入供應商庫後,應按規定向國家認定的電子數據認證中心申請領取CA證書,憑CA證書參加網上採購活動;

(五)各級供應商庫必須及時將錄入的供應商信息上傳到安徽省政府採購公共資源服務平台。

第八條 供應商註冊時,應將以下基本信息登記入庫:

(一)供應商基本情況信息;

(二)相關資質信息;

(三)出資人(或股東)和分支(或服務)機構信息;

(四)集中採購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供應商在註冊登記的同時,應在網上掃描錄入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等其他法人證書);

(二)稅務登記證;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四)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五)特許生產、經營或安全衛生許可,特定技術或業務資質,IS0質量和環保管理認證,品牌授權代理等有助於證明其經營和管理能力的證書;

(六)集中採購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如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公司章程、信用報告等)。

第十條 供應商應對其註冊登記的信息和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集中採購機構應將供應商上報的書面材料按《安徽省政府採購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在註冊審查過程中,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供應商資格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應商申請註冊登記的信息或所提供資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供應商需要補正信息和申報資料;

(三)供應商申請註冊登記的信息和資料齊全,或者申請供應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信息和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審查通過;

(四)如發現供應商弄虛作假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至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註冊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註冊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並下載採購檔案(標書),瀏覽有關採購公告的歷史信息,查閱與其經營範圍和所註冊的產品服務相關的採購信息;

(二)參加網上政府採購活動,被系統隨機抽取為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的受邀供應商;

(三)對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採購活動服務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進行評價;

(四)向省財政廳提出改進供應商庫的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註冊供應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依法、誠信地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積極參與政府採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三)依法履行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

(四)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五)全面、真實地登記供應商相關信息;及時調整變更信息,並按規定報送註冊地集中採購機構審查;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供應商註冊信息的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供應商信息登記和日常維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客觀真實的原則,確保供應商庫中的相關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和有效。

第十五條 註冊供應商應當及時更新以下信息:

(一)當年經相關機構年檢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上年度的財務報表;

(二)產品、服務及價格信息,包括當前可提供的政府採購產品或服務的名稱、類別、簡要技術規格或型號、產地和市場價格等信息;

(三)項目業績(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簽約成交或承攬的政府採購契約和非政府採購契約目的項目名稱、採購單位(項目業主)、履約驗收情況等信息;

(四) 註冊供應商發生分立、兼併、重組,或發生重大契約糾紛、訴訟等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應當向註冊地集中採購機構報告,並提請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理;

(五)供應商註冊信息變更,註冊供應商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註冊地集中採購機構提交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 供應商庫相關信息,應根據不同類型分別由以下單位或機構進行登記核實,並註冊生效:

(一)產品服務、價格信息和非政府採購項目業績信息,應當由註冊供應商自行在網上登記、確認後,由系統自動生效;

(二)政府採購項目業績信息及項目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中標成交價格信息等,由系統自動生成記錄後生效;

(三)政府採購誠信檔案信息,由財政部門或者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誠信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根據相關事實依據或處理決定負責登記記錄。供應商如發現供應商庫中記錄的相關信息有誤的,應書面向登記信息的記錄單位反映,由記錄單位核實後予以修正。

第十七條 供應商註冊登記的基本情況信息、相關資質信息、產品服務及價格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公眾監督。其餘信息原則上只限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財政等部門在組織或監管政府採購活動時按許可權查詢、使用。
第五章 供應商庫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採購組織單位)採取網上採購、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時,必須使用註冊入庫的供應商;未註冊入庫的供應商擬參與網上採購、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活動的,可先獲取採購檔案,再補辦註冊登記手續,並在採購回響截止時間前完成註冊入庫。

第十九條 除招標採購外,如採購項目時間緊急,採購組織單位可直接從註冊供應商庫中按一定的資格條件篩選供應商,並通過隨機方式確定不少於5家以上的供應商邀請其參加談判或報價,同時可適當縮短採購回響截止時間,但最少應不少於3個工作日。如篩選後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5家,應按規定發布採購公告並組織採購。

第二十條 註冊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應從系統下載列印該採購項目的《安徽省政府採購註冊供應商資格信息登記表》,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作為供應商回響採購檔案的必要組成部分提交採購組織單位。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聯合各方應分別下載列印《安徽省政府採購註冊供應商資格信息登記表》,並按規定出具有關各方簽署的聯合協定等證明檔案,作為回響採購檔案的組成部分一併提交採購組織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未註冊入庫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應按採購檔案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按規定接受採購組織單位或其委託的評審專家的資格審查和其他評審。一旦被確定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採購組織單位應要求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註冊申請,否則,採購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向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直接推薦排名次之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若註冊供應商信息發生變更,但未及時在供應商庫中進行信息變更而需要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以提交的紙質檔案為準,但在活動結束後,儘快在原註冊地提交信息變更申請,若因信息真實度發生糾紛,供應商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集中採購機構應按照《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如實記錄和客觀反映註冊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誠信狀況,共同建設和管理全省統一的供應商誠信檔案庫,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不良行為的全省聯合懲戒制度和政府採購市場誠信體系,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 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要求,負責供應商註冊受理和審查覆核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省財政廳對於各級集中採購機構不按規定審查,或審查不嚴、與供應商串通等行為,給予通報批評,並暫停或取消其審查供應商入庫資格的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對集中採購機構或舉報反映的供應商註冊登記事項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反映屬實的,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供應商非重要信息錯誤的,責令其自行糾正;

(二)屬於供應商基本資格、業務資質或可能成為評審要素等重要信息錯誤的,責令其自行糾正後,予以通報批評並作為不誠信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三)屬於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四)對署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財政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或告知該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註冊供應商發生應當變更的信息而不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的,一經發現或被舉報查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相關人員故意對外泄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等內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